《丰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相关概念解读
2021-03-01 17:10:32来源:丰泽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59
《丰泽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指导意见》文件中,相关内容、名词概念解读如下:
1、“集体资产”包含的种类。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改革工作涉及板块含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成员身份确认、折股量化)、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探索等内容,且各项工作自中央到地方已进行明确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而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清产核资办法的工作规定可见,目前通行的概念理解,集体资产从大类上已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具体内容上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资产。目前我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已基本完成,各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内容、种类、数量已经经过清理和核对,并登记造表,各社区集体资产的种类、数量等数据和记录均较为清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为特别法人主体以来,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管理、监督以及如何和村委会共存等问题,均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探索内容,因此需要各地区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探索并形成优秀经验,这也是“改革”的意义所在。如果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已经有据可循,那么所谓“改革”的概念也无从谈起。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二)规定:“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又如以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的内容中强调:“按期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经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办法。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六、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提出:“(二)发挥村级各类组织作用。理清村级各类组织功能定位,实现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全面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在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上的监督作用。强化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服务农民、树立新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户代表明确为股权户代表?
答:结合本份文件表述上和理解上,户代表等同于股权户代表。
4、理事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成员产生。
答: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三人至七人(单数)组成。
成员产生和退出的机制,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我区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的内容,由各村开展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分,需接受街道和区级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是否违背物权法基本原则?
答:农村集体资产不同于私人财产,集体资产股权不能简单用物权法来规范,因此为了保证农村财务管理能够相对有序,短期内不建议脱离“村财镇管”的基层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6、是否可以要求户内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回答:从产权制度改革的“改革”特性上,对于部分内容实际上目前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供参考,因此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实属正常现象,本身涉及到“改革”的很多内容,如成员身份确认的依据、折股量化的依据,均没有法律依据,如缺乏法律依据就不能设定,那么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目前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在酝酿),则相关的文件均不需要出台了,那么改革工作又如何进行下去?
那么,保留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的依据为何?依据来源于产权制度改革“固态管理、户内共享”的基本原则,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第(九)规定的:“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以及第(十)规定的:“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因此,结合前述政策精神,股权管理相对稳定,需要股权单位(股权户)相对问题,便于股权整体管理和证书管理。否则如允许户内股权可以不顾及股权单位的稳定性进行转让,则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变动较大,股权证的修改调整的需求较大,集体经济组织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压力也较大(如需要经常性调整和更换股权证书)。因此目前多数地区也采用这一管理模式。
7、对于恶意收购进行细化、明确?股权转让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公示?
答:对于恶意收购具体表现形式,目前没有明确依据和实际情况可供参考。结合指导意见的内容,可以具体体现的一个内容是,集中收购股权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因此侧面上可以体现恶意收购的某类型情况,暂时无法进行细化、明确。
此外,关于股权转让(政策文件中表述“有偿退出”)体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因此一方面该项工作也是在探索过程中,另一方面如果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批和监管,如何确保及转让未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故有必要设置监管程序。
8、有偿收回资金从何处列支的问题?
答:结合集体股设置的实际,集体股主要用以公共事业开支,储备资金以及用以平衡特殊成员或者纠纷问题。但结合我区实际,经调研,我区多数社区反映,预留30%左右的集体股,结合历史经验,并无法覆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和管理使用。因此结合调研意见,我区设置将集体股收益提取的标准规定为排除成本后剩余资金再进行集体股收益的提取,这样可保障社区经济组织运作的效果和集体股的使用所需。故本规定参照我区调研实际进行该项设定。
9、股权退出需要本人亲自办理的问题。
答:集体资产股权的有偿收回问题,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权益(放弃其集体资产股权权益),从实际办理上较为慎重。如允许代理,那么按照目前本地区基层管理的条件,对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何准确核实?如果出现无权代理行为,追偿起来,会造成社区产生较大成本,且可能滋生社会稳定问题。
至于公证代理的问题,如果参考便民条件,那么在本地区要求公证代理,一来增加村民成本,;二来本地区公证代理不那么便民。因此规定代理甚至是公证代理,不太符合地区实际。
10、关于继承中要求户内成员死亡后才能办理继承手续的问题?
答:参考问题9的回答,基于股权固态管理和户内共享的原则,如开放式继承,那么股权户是不稳定的,需要增设股权户。因此如户内人口死亡,还是优先进行户内共享,如户内成员均死亡,再考虑继承和转移登记的问题。
11、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一)的内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因此,股份抵押(质押)的内容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开展本项工作也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产品制度实施。因此本指导意见中的部分规定均是参考其他地市的金融产品的特点和做法进行设定的原则性意见。
(解读单位: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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