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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全文

2021-03-01 10:47:03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80

2020年11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政府网站印发了《迁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迁政发〔2020〕15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迁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4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为目标,建立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的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谁征地谁负责。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承担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自愿选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参保补贴,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三)足额提取。根据土地征收情况和地方财政状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保证制度平稳运行、可持续发展。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及风险基金达不到参保人员参保补贴需求时,可适时调整提取比例和数额。

(四)先保后征。在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五)积极稳妥。坚持稳中求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补贴范围

在迁西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或等于0.5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16周岁(含)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

本方案实施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计算以征地批复文件下达之日为基准日,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计算以批准本方案实施之日为基准日。

四、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截止到基准日,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补贴年限为2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51至59周岁、女年满46周岁至54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补贴年限为8年。

五、参保方式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人员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台账,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社保征缴机构出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所有缴费年度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六、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以补贴金额除以计发月数为标准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计发月数按下表计算:

计发月数对照表

计发月数对照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60周岁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七、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社会保障费。县财政部门或用地单位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集体农用地报批前,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原则上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为征地区片价的25%。

(三)风险基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平衡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加收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预储金,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分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长寿风险等。预储金收取,主要面向占地面积较大、补充耕地任务较重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标准收取。

(四)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和预储金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县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可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和预储金提取比例或数额。

八、有关政策衔接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政策衔接,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规定执行。

(二)将已按《迁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迁政办〔2007〕40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原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保持原待遇水平不变,所需资金由收取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专账资金列支,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补足,具体纳入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起草。

(三)2009年1月1日后,按区片价10%提取社会保障费报批征地产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方案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第四条确定的补贴年限每年给予1000元的参保补贴,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专账资金列支,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补足。

九、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县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预存、支出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县财政部门或用地单位按照县人社部门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县人社部门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将预存款分别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退款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退回缴款单位指定账户。批次用地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退款申请,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退回缴款单位指定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报批前县人社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社会保障费审核程序。

十、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工作;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并入办法;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批工作;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发放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及认定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工作。

(五)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征地村开展被征地农民调查、认定、公示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申请及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落实好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任务。

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迁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迁政办〔2007〕40号)及县人社局关于《迁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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