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02-25 17:32:41来源:清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49
各乡(镇)财政所、农业农村经济和科技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流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清委发〔2019〕3号),特制定《清流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清流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清流县财政局清流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5日
清流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清流县委清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流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清委发〔2019〕3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补助政策、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享受补助项目名单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将统筹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产业发展及村企合作项目,不得用于其他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申报项目主体是全县各行政村,重点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低于10万元的村,2019年主要扶持2018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5万元(含)以下的19个村。发展村集体增收项目,同时用于村财增收补助或奖励。
第五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由低收入村所在乡(镇)策划增收项目(可多村捆绑,也可跨乡(镇)联合),制订可行性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工作组,农业农村工作组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形成扶持具体方案报县农业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各乡(镇),符合相关拨款要求后再转至各村账户。
第六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与省市同类型专项资金重复安排,各村应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内容。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每年底向县政府汇报补助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村如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行政村申请下年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有清流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清流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