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仙游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2021-02-25 14:53:07来源:仙游县阅读量:668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仙游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仙农权改办【2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榜头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15日
关于印发仙游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的通知
仙农权改办「201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仙委【2018】11号)的精神,现将《仙游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仙游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仙游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仙游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仙游县乡(镇、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仙游县乡(镇、街道)村。
第三条本社是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员会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的村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以本社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其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和使用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物资;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六)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本章程对本社及其成员、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
、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权户及户内成员
第八条本社由2018年6月30日24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名(详见成员花名册)。今后本社将每隔年【注:一般不超过三年】按照身份界定标准条件对股权户内的成员变动情况进行界定登记。
第九条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一股权户自行推选一名股权户代表,代表户内成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股权户代表应由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股权户代表原则上确定为户口登记簿的户主,若户主非本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股权户另行推选本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股权户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事务的知情权;
(三)对本社工作的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分享股份分红和本社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享有的权利通过股权户代表行使。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五)按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本社经营风险;
(六)法律、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本社股权户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社的各种会议,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
(二)获取本社有关事务的信息;
(三)对本社工作进行质询、提议、批评和监督;
(四)领取本户成员股份分红及福利款物;
(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股权设置、股权变动
第十三条本社设集体股和成员个人股。集体股占总股本的%;个人股占总股本的%,个人股股份数合计股。
第十四条本社资产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清产核资核实的资产形成,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资产总额中,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资产原值元。
第十五条股权确权到户后不再变化,即今后无论人口增加、减少,本社股份总数和各股权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
本社个人股股份可以依法继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有偿退出。股份继承、有偿退出应向本社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本社向股权户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户占有本社资产份额,领取股份分红的凭证依据。
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变更、股权户持有的股份数发生变动、股权户合并或分立,均应向本社申请变更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损毁、遗失,应向本社申请换发、补发。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股权户代表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对本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补选、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
(六)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待遇方案;
(七)撤销或者改变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职数;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户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可以采取股权户代表统一集中的形式召开,亦可以采取分成员小组的形式召开。
成员大会实行股权户代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的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采取印发方案给股权户,由股权户代表以书签的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成员代表会议是本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成员大会可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第十九条第(一)、(二)、(七)款外属于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由本社有表决权的股权户代表以成员小组为单位采取推选或选举的方式产生,人数人。
成员小组按原村民小组区域划分设立。
成员代表负责联络股权户代表,传达本社会议精神及与本社有关的事项。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若需补选成员代表,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
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经到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共人,由理事长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人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理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理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召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拟订并实施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计划方案;
(五)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方案;
(六)拟定公开招聘理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方案;
(七)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成员的报酬方案;
(八)负责日常社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于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召开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形成的决议须经理事会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人组成,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成员、本社财会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监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社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
(四)协助开展本社财务审计;
(五)监督理事会对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议。
召开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监事会决定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或指定其他监事主持工作。监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工作。
监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为便于本社的平稳运行,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主要由现任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中的本社成员直接过渡。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与现任村民代表、村两委任期相同。
首届任期届满后,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是否继续按上述方式过渡,由社内民主程序决定。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经营管理。
本社资产的经营方式、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过论决定、由理事会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土地、建筑物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发包、出租和招标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发包、出租土地、建筑物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资产发包、租赁后,理事会应监督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合同履约。
第三十九条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项资产资源须造册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资”监管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社参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民主办社方针,依法筹集资金;合理运用资金,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本社财务实行民主管理,财务预算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须事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将财务收支凭证提交监事会审核,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方可入账。
本社定期进行财务内部审计,并接受政府业务指导机构的审计。财务审计结果向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社财务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的年度财务计划;发生计划外的重大财务事项,应事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定期张榜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及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本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搞好收益分配。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本社与它社合并,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后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八条本社分立,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解散。
第五十条本社因上条情形解散,由成员大会推举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展解散清算,处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核实财产、债权、债务,并进行分割、移交。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负责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相符,以家法律、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户代表表决同意生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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