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关于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2-24 13:47:10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41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主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阳光化为基本要求,以提高农村“三资”管理主体意识、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强化农村“三资”监管责任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和长效,全面提升农村“三资”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确保社会稳定。把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和村监委的作用,坚决整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不正之风。
(二)坚持重点整治,确保长效管理。深入查找、集中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并健全长效管理。
(三)坚持规范管理,确保保值增值。积极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开源节流”的作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四)坚持监管并举,确保规范用权。从严打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更加注重监督管理,加强风险警示,努力营造良好的履职环境,确保农村基层干部规范用权、干净干事。
三、工作重点
在严格执行现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明晰“三资”管理责任。
1.强化市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市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纪委(监委)、组织、农办、信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水利、农林、审计、公管办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农林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性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主要是定期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情况,研究制订“三资”管理制度,破解整改“三资”突出问题,深化完善“三资”管理体制,组织实施“三资”检查考核等。市农经总站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抓好基层调研,起草“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对面上各乡镇(街道)深化完善“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2.落实乡镇(街道)监管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三资”监管、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要加强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继续坚持好“村财乡管”制度。
3.落实村(社)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履行“三资”日常管理职责,村监委负责“三资”日常监督,村报账员负责及时、真实、准确做好报结账工作。凡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非生产性支出方案等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二)健全“三资”管理机构。
1.加强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设。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日常监管机构,为农村“三资”业务提供统一集中的核准登记和核算反映。按照机构健全、运转正常、操作规范、服务高效的“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目标,每8个左右行政村设置一名代理会计的人员配备要求,各乡镇(街道)负责增强代理力量、加强队伍管理,落实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开展绩效考核;市“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代理会计专职专岗、集中精力开展“三资”管理服务工作。
2.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制订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建设交易网络平台,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指导。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招投标中心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资源和功能,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规范本辖区限额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农村集体资产的采购出租转让和农村集体土地、水面等资源的发包要严格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
3.强化乡镇(街道)农经站审计监督职能。整合优化乡镇(街道)农村“三资”管理力量,强化乡镇(街道)农经站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开展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三年一轮审”工作与村级工程专项审计。
(三)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1.从严执行资金管理“盘核”制。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一个基本账户、库存现金限额制度管理,严控现金支出,除规定范围内允许现金支出外,都要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严禁账外账、小金库,严禁集体资金多头存款、多人经管,村级各项收入必须及时缴存基本账户,不准坐收坐支。严格实行基本账户银行留存印鉴分管制度,银行留存印鉴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分开保管。严格大额资金用款审核,大额资金审核提取必须凭支付依据一项一审,并有留存备查。每月报账代理会计要核对现金存款的收支与结余,资金核算人员与保管人员要填报现金存款结报单,双方签字确认,确保现金存款账实、账账相符。对当月现金库存超限额的,必须当月盘核,查明原因,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上报“三资”管理办公室,限期整改落实。
2.实施财务公开“逐笔逐项”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严格执行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逐笔逐项”明细公开制度。财务收支、货币资金、招待费用等明细情况实行按月公开;干部报酬、对外投资、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内容实行按季公开;财产物资、资产负债及收益分配情况每年公开一次。
3.建立集体资产“清查报告”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末要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或具体等级数量,掌握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收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资产的存量与变动要登记造册,建立资产资源登记专簿;资产清查结果与变动情况要上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录入“三资”监管系统,建立明晰化的“三资”产权台账。
4.实施资产资源处置及大额物资采购“公开招投标”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要坚持民主决策、公平公开、依法规范原则。处置方案应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分级采取招投标或公开竞价的方式依法进行采购、承包、租赁或转让等。单项资产资源处置估算价1万元以下或单项集体资产采购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下的,可由村按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单项资产资源处置估算价1万元(含)以上或单项集体资产采购合同估算价2万元(含)以上的,进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开发区(浦口街道)、城南新区(三江街道)、高新园区(三界镇)、甘霖镇、崇仁镇、长乐镇、黄泽镇、鹿山街道、剡湖街道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其它乡镇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源处置,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产资源处置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上厂房、仓库等物业资产租赁期一次性签订不超过5年;土地(杂地)合同租赁期限一次性签订不超过10年;山林、水库(水面)合同租赁期一次性签订不超过15年;对基础投入较大、见效周期较长的特殊性项目,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年限;集体统一流转的承包土地合同期限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即最迟不超过2028年),并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坚决防止低价贱卖、长期出租(或承包)现象的发生。
5.实行经济合同“登记备案”制。规范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村承包合同管理台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承包合同登记簿,全面及时反映合同的管理情况。村集体资产在发包后均需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强化合同执行兑付,村集体组织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督促承包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合同兑现率。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利用合同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各村合同兑现情况,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督促相关村落实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村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6.推行村级工程“审计管理”制。村级工程的项目规划、立项、招标、施工和验收、结算、支付等,在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村级工程管理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工程的立项程序、投资预算、招投标管理、工程费用列支等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工程质量与建设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层面布置落实的应急性、突发性任务而需立即实施的工程,在经所属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可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办法实施。乡镇(街道)农经站负责村级工程的预算确认与结算审计,所有村级工程项目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农经站或委托公开聘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确认与结算审计。村级工程在完成预算编制和确认前不得进行建设,在完成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最高不能超过合同进度款的70%。
7.推广村级用工“派单”制。明确村级集体用工范围:一类用工为抢险救灾、环境整治、经济发展等公益性生产性用工;二类用工为征兵计生、选举会务等事务性用工。严禁变相支付项目劳务、干部报酬。村级两类用工由村(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工资标准,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备案。村集体用工全面采取“派单”制,由村统一使用《用工派出单》,村报账员根据派工单回执汇总填写当月《村级务工明细清单》,在村财务栏公示一周并拍照留存,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给予办理财务结报手续、发放用工报酬。村级用工实行一事一结、按月结清。
(四)构建“三资”监督体系。
1.社会监督。各行政村“三资”管理情况要按规定每月上墙公开,“三资”监管网络联村端口要保证让村民群众即时查询,接受群众监督。驻村指导员负责对公开情况监督检查,并报“三资”管理办公室。村监委对群众反映的“三资”问题,要及时调查和解释,消除群众的疑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2.行政监督。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财经法规,从严把好“三资”结报审核关,对每期审核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对违规票据要坚决退回。市“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利用“三资”监管系统定期组织网上监督,要组织成员单位对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问题突出的要在全市通报,并将督查结果同绩效考核挂钩。
3.审计监督。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要落实审计人员,督促乡镇(街道)农经站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按照“三年一轮审”要求,年初将审计计划报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中心,并按计划组织开展或委托公开聘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收支、主职干部任期和离任、重点项目、信访问题等审计;对信访重点村、群众反响较大的村或网上监督问题较突出的村,市审计监督中心要进行重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逐一落实整改,并及时报告情况,整改工作同样将纳入村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4.纪律监督。村监委要加强对农村“三资”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运作不规范等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纪律监督,对运作不规范、工作推进不力等情况实行严格执纪问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嵊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和《嵊州市农村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应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交市纪委监委或相关部门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纳入市领导联系乡镇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村、任务到人;市“三资”管理办公室要履行业务主管职责,做好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情况,研究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能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局要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经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农村产权交易指导,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矿产等资源和水利设施的管理。
(二)强化考核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市委巡察农村基层作风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考核力度,将财务结报公开、合同兑现、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工程专项审计、“三年一轮审”等情况,与村干部考核奖励、评先评优挂钩。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订出台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注重创新提升。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创新方法、创设载体,深化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要关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制度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问题,不断提升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水平。
已撤村改为社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嵊州市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
嵊州市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丁 贵(副市长)
成 员:赵红卫(市府办副主任)
王煜锋(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黄 景(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任红阳(市农办主任)
张 涛(市信访局局长兼市委办副主任)
胡少南(市发改局局长)
吕浙鹏(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学刚(市民政局局长)
史向俊(市财政局局长)
周 瑛(市人力社保局局长)
王锦超(市国土局局长)
马 鸣(市水利局局长)
吕勇进(市农林局局长)
黄皎昀(市审计局局长)
邹武君(市公管办党委书记、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吕勇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新任领导自然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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