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意见
2021-02-24 10:44:31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95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引导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有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现就2019年至2021年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明确目标
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鼓励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到2021年底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新增10000亩以上,流转率突破68%;实现整村流转(流转率85%以上)50个以上,整镇(乡、街道)流转(流转率85%以上或者整村流转的村占85%以上)2个以上。
二、鼓励整村整组成片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引导条件成熟的村开展整村整组连片流转,统一规划整理,改建提升基础设施,引进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提高农户收入。
1.鼓励村集体开展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达到相对连片30亩及以上的,按新流转土地面积,给予村集体一次性每亩400元的奖励。
2.鼓励村集体整畈土地流转,当年新流转流转期限5年以上、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或达到整村流转标准的,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亩500元。
3.支持村集体为农户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对土地全程托管期限5年以上的,视同流转,享受上述相应政策。
4.鼓励整村流转家庭承包土地,对农户家庭承包土地实现整村流转(流转率首次达到85%)的,给予5万元奖励,85%以上每增1个点,奖励1万元。(对流转率已达到或超过85%的村,原已奖励过的流转率不再奖励,新增流转率享受上述相应政策)
5.鼓励村集体组织依法规范处置流转收益。村集体组织可对流转土地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农田改造和管护,并向土地流入方协商(或在公开招投标中设置)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对处置土地流转收益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按增加部分的50%进行奖励,每个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土地流转服务
6.鼓励整镇(乡、街道,下同)土地流转,达到整镇流转标准的,给予所在镇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用于土地流转工作。
7.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按当年新登记备案的实际土地面积,给予一次性每亩20元的奖励。
8.支持乡镇(街道)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按当年试点面积给予所在镇一次性每亩5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乡镇(街道)出台将流转土地优先发包给本区域内大学生农创客的政策举措,给予实际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流转土地较多的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费履约周转金制度,给予试点镇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四、引导农户通过流转土地集中成块
11.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或因成片流转需要置换地块,按调换地块数每块奖励500元。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对零碎田通过转让方式给该地块相邻农户,按转让地块每亩奖励10000元。
12.对原已流转并签订合同至2028年的流出农户的奖励政策保持不变、对区级流转服务组织工作经费继续保持不变。
13.乡镇(街道)要围绕粮食生产和当地特色精品农业,落实流转扶持政策,鼓励种养大户(企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区级对于乡镇(街道)当年有新流转家庭承包经营权面积并落实奖励政策的,按实际新流转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每亩200元标准拨付扶持资金。
五、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1.落实专项资金。区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奖励。上述1-3、6-8条奖励资金,区财政按绍兴市要求配套承担50%;9-10条按绍兴市要求落实;4-5、11-13条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落实。
2.规范流转行为。村级要进一步完善流转中的委托、入股、托管等书面手续,做好承包土地互换、转让、置换服务;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乡镇(街道)、村要全面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控,防范履约风险,保障土地流转各方合法权益。
3.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制订落实流转奖励文件,并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本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区土地流转办要制订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强日常业务的督查和工作进程通报。区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政策意见自2019年10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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