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年度资产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2021-02-23 17:02:33来源:海沧区阅读量:1170
各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清查核实农村集体各类资源资产,摸清集体家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厦农〔2018〕152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年度资产、资源清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资源清查时点、对象、范围
(一)清查时点。本次清查登记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二)清查对象。海沧辖区内含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行政村(含“村改居”社区,下同)及其村民小组。村、组两级分别进行清查核实,互不交叉。
(三)清查范围。村、组账内账外的所有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村属企业资产及其年度经营情况以及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二、清查程序
(一)成立清查工作组。街村成立清查工作组,成员由经管干部、代理会计和各村相关人员组成。具体清查工作可由街道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查工作组做好协调配合。
(二)组织开展清查。在运用2018年清产核资工作成果基础上,按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开展各类资产、资源清查核实。
(三)编制清查报表。中介机构根据清查结果,于2020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清查报表并出具清查报告。(具体报表格式见附件1)
(四)实施账务调整。各村就清查报告中列明的需进行账务调整的项目,在履行规定程序后报请街道代理会计做出账务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清查。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对村集体各类资产、资源现状全面摸清查实、记录在册,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清查结果要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做好清查问题处置。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查工作,组织力量对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三)完善村财管理制度。街道根据此次清查工作中发现的村集体在资产、资源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指导有关村(居)完善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完善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维护方式、责任主体;完善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完善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
附件:海沧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
海沧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4日
附件下载:海沧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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