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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临夏《永靖县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

2021-02-22 10:25:08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20

2020年7月1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靖县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永政办发〔2020〕70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永靖县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临夏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稳步推进2020年全县净土保卫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抓好源头防范,注重风险管控,全面排查调查,有序治理修复,加强跟踪评估,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考核问责,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年度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确保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可控,土壤环境风险有效管控。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等重点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配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对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分解各条款部门职责,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情况自查,梳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薄弱环节。配合省州做好《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的调研、研讨、意见征询等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一一列出)

2.对标冲刺《土十条》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土十条》落实情况2019年度和“十三五”终期考核自查评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全面梳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永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目标指标和工作任务,重点推进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全力冲刺“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目标任务完成。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按季度调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51号),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做好“土十条”实施进展季调度和报表报送工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2020年底前将主要结论向社会公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二)努力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

3.继续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持续做好调查对象核实增补与基础信息调查质量提升工作,2020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审核与入库;10月底前完成污染地块的风险分级与结果纠偏,结果上报州生态环境局;11月15日前完成全县调查成果集成,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配合)

4.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结合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继续做好国控点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完成州控点位布设工作,建立覆盖全县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继续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5.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贯彻落实《甘肃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方案》(甘农科发〔2019〕3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2020年底前将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绘制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结果图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配合)

6.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全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标任务的通知》(甘土壤污防领办发〔2020〕1号),分解落实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100亩)。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以农艺措施为主,重点推广“低积累品种+水肥科学管理+酸碱调节”、“低积累品种+原位钝化(固化)”、“秸秆离田+深耕深翻+土壤调理剂施用”、“超积累植物与低积累作物轮作(间作)”等安全利用模式;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以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为主,重点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退耕还林还草、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底,全县完成省上下达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和严格管控面积指标。(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配合)

7.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它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污染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全面排查辖区内重点行业遗留地块。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企业调查工作,组织对辖区内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进行再次排查,更新发布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清单、污染地块名录。同时,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相关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10.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推动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提前谋划“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终期考核指标。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全面梳理自2017年7月1日以来已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相关信息,包括地块面积、范围、边界、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依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并进一步测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11.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改造企业搬迁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工信部、应急管理部等9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9〕2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9号)要求,督促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加强留存废弃装置、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与处置,依法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强化腾退土地污染防治,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

12.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征求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意见,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将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配合)

13.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监管。在开展涉及污染地块(包括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进行相关地块的收回、收购或供应。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住建局配合)

14.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辖区内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由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15.强化涉及污染地块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所有涉及污染地块(包括疑似污染地块)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试行)》(HJ610-2016)有关要求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对相关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同步进行验收。(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五)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7.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18.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继续实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加大新肥料新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推进秸秆养分还田,减少化肥用量。开展新型农药引进、筛选、试验、示范、推广,推荐适宜高效低风险农药新品种及配套使用技术,优化农药品种结构,降低化学农药使用风险。2020年,实现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19.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继续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农膜市场准入,大力宣传落实国家地膜质量新标准(GB13735-2017),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加强农膜市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按要求创建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积极开展废旧农膜捡拾回收机械的推广应用,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易回收地膜的示范推广,推进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2020年,全县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20.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按照《临夏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要求,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草畜资源条件、土地对畜禽粪便消纳能力等,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促进科学使用。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禁止在禁养区内审批新建养殖场(小区)。新(改、扩)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20年,力争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21.减少生活垃圾污染。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试点,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继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县住建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六)切实加强源头预防和监管

22.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管理。更新发布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设施防渗漏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矿企业自行监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等8项制度。同时,将重点监管企业相关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立在产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预防机制。(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

23.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落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措施。进一步规范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制度。推进涉重行业企业隐患排查和污染治理,严厉打击涉重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和工艺,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努力实现2020年全县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配合)

24.做好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根据省州的要求,按规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配合)

25.规范工业废物处置过程。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继续落实国家清废行动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等指出问题整改,进一步摸排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存在的问题,消化问题存量场所,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总结。(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配合)

26.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石煤等纳入甘肃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管名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企业要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27.防范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尾矿库污染治理设施。科学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

加强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督促其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2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七)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9.加快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施。推动落实《甘肃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十三五”规划》和《甘肃省2020年度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推进方案》,通过开展现场调研检查、实施月调度季通报等多种方式,努力推动列入国家责任书的试点项目实施,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适用性强的技术经验和管理模式。加强2016年以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做好2020年及“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30.加强治理与修复过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统筹推进落实国家和省、州、县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甘肃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办法》,完成2019年度实施情况自查评估。(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二)强化工作调度。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分别于每季度末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证明资料反馈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各部门、各乡镇按照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完善保障措施,并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将本行业、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证明资料反馈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对资料汇总整理,将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县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涉镉等重金属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创新和基础研究,支持科研机构牵头申报或联合参与各类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项目。积极推广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县科技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六)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强化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教育引导,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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