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解读
2021-02-20 14:49:48来源:利辛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9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和《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亳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全县所有行政村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10月底基本完成。从2018年开始,各乡镇每年选择3—5个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工作要与当前村“两委”换届选举相结合,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选出群众信任的村“两委”干部;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结合,对霸占、侵占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要依法打击,以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要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健全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网络体系,并与省、市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严格按照产权归属,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按层级分别确权到相应的组级、村级、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改革主要选择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改革的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对于集体经济比较薄弱、以农业为主、负债较多的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可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但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四)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五)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和纳入改革范围内的其他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量化为股权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落实好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县农委发放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
(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监管,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相关制度、签订规范合同、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运营资产保值增值。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
(八)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荒地、林地、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关产业。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九)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十)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县乡联网运行、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拓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促进公开规范交易。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乡镇和村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职责,落实改革任务。建立县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全程负责机制。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各乡镇要确定专职农经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及时妥善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县农委、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工作方案。要把改革任务纳入对乡镇的考核内容。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支持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农业、财政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各乡镇要加大政策宣传,动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更好地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制度,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
(三)加强政策扶持。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全面落实各项减免税费政策。对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落实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专项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政策。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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