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方案
2021-02-04 14:34:01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09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盐自然资规发〔2020〕179号
各自然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9日
海盐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县农房登记制度。
二、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和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
2.依申请登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不动产权属。
3.明晰产权。登记发证的每宗土地和房屋,必须做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
4.沿用性。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已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的,只进行复核,凡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不再重新发证。
三、工作内容
(一)遗留问题处置
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执行、盐土资发[2017]137号文件及盐自然资规[2019]97号文件执行。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复杂,在征询权利人同意后,必要时可以由公证处参与。
(二)登记原则
1、权利人。农房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登记,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原则上以审批宅基地时的户主为准。
2、登记面积。实测面积不超农房审批限额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超过审批限额,按审批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在权利证书附记栏备注。
3、注销。对拆旧建新的情况,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建农房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农房注销登记手续;若已办理新建住房登记手续,但旧房尚未注销的,当事人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应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直接予以注销。对于项目整治统一拆除的农房,可由村委会(社区)汇总后经镇(街道)核实,并经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统一注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房不予确权登记:
(1)权属有争议的农房;
(2)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权利的农房;
(3)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农房;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5)非法“一户多宅”的农房;
(6)翻建、扩建等未经审批的,不能以翻建前的审批件作为登记依据;
(7)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已承诺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
(8)其他有严重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农房。
(9)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登记发证程序
申请-受理-权属审核-公示-登簿-发证-归档。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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