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
2021-02-02 16:00:49来源: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阅读量:847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出让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出让是土地供应的主要方式,是我国基本的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出让尤其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土地出让工作,对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廉政建设和保障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
1. 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区国土分局应当将经批准的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类土地出让要规模适度、有序推出,防止出现土地闲置、低效和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
2. 完善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区国土分局应会同区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成立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协调解决土地出让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中有关事项。根据市政府委托权限,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依法履行土地出让被委托的管理职责。
(二)建立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
1. 实行土地出让公告动态监测预警。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应符合国家、省的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有关规定,并严格实行宗地出让。区国土分局是土地出让公告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公告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责任,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禁止违规设定竞买条件。在出让土地时,土地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规范文本,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或单一)竞买人设定有失公平、公正的前置条件。
公告发布后,不得在竞买须知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3.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土地必须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出让宗地外围达到通水、通电、通路等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
(三)强化土地出让信息公开
加大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力度。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和成交结果除在市行政审批(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外,必须在市、区国土资源局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通过部门网站、项目施工现场等公布各类土地出让情况,包括中标或竞得人、位置、土地面积、成交地价(楼面地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年限、开竣工期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1. 严格规划条件变更审批。土地出让成交后,除工业用地外不得改变已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影响地价成因的规划条件。符合规定需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公示(或听证)等规划修改程序,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变更。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需加强土地出让后合同约定、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规范地价评估和地价收取。对经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补交价款应在补交时点市场价格评估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得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的随意做法确定土地出让价款的补交数额,不得未经评估、依据政府文件或授意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补交地价款。
3. 依法处理违约违规行为。对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土地、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按照出让文本规定、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实体和程序合法合规。
(五)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1.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委托有民营企业出资对出让前的土地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约定出让后返还投资、并对土地出让收益或溢价进行分成;不得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方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产权人。
2. 不得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须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滞纳金和违约金,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缴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或进行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三、强化土地出让监督检查
(一)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出让。各级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方式提出要求;或以会议纪要、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事先确定开发业主、约定或承诺优惠地价,量身定制竞买人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出让起始价、底价、违规处理招标拍卖挂牌及合同纠纷等干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开发利用。土地出让行为被认定违法违规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严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认真查处在土地出让中的腐败等问题;区审计部门将土地出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力度。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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