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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耕地保护补偿办法(试行)

2021-02-01 15:30:00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77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耕地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耕地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瑞安市耕地保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关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本市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植农户,具体由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要求执行;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的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

(一)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

(二)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

(三)长年抛荒的耕地;

(四)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第五条 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标准为:每年每亩70元,补偿范围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耕地。考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确定各乡镇(街道)的分配系数。

(一)耕保考核系数按照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优秀乡镇(街道)分配系数为1.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分配系数为0.8,其他乡镇(街道)分配系数为1。

(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按照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确定。无违法占用耕地的乡镇(街道)分配系数为1.1;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含2%)的,分配系数为1.0;超过2%未超过5%(含5%)的,分配系数为0.9;超过5%未超过15%(含15%)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分配系数递减0.05;超过15%的,分配系数为0;其中违法占用耕地总量在1亩(含)以下的乡镇(街道),分配系数为1.1。

第三章 补偿资金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各乡镇(街道)负责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发放。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各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系数,对各村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面积进行核定、汇总,填写《瑞安市   年度   乡镇(街道)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和《瑞安市   年度   乡镇(街道)各村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核定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至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瑞安市   年度   乡镇(街道)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及时将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足额拨付给各乡镇(街道)财政,由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拨付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补偿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九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其中补贴给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从省财政切块下达给我市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主要从省财政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中切块下达给我市财政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及我市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第十条  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十一条  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实行“村帐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第五章   责任和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护责任、耕地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对真正耕种的地块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本行政村耕地保护工作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做好耕种面积、位置、范围等相关情况的核查,并对本区域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社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各乡镇(街道)的耕保考核系数和卫片执法检查情况;会同市农业局(林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耕地的种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对各地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

(二)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

(三)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五)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政策有变化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瑞安市   年度   乡镇(街道)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

2.瑞安市   年度   乡镇(街道)各村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核定情况汇总表

3.瑞安市   年度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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