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2021-02-01 14:28:04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25
文 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文成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5日
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温州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有新政策规定出台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安置用房指标、村集体二、三产业留地指标、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多种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大峃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前期、征地政策处理、征地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事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将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户,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纪要。同时负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机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前,对被征地单位履行下列告知程序,并在被征地行政村村务公开栏或政府指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
(一)征地告知书。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规模(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勘测定界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或用地单位(单独选址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勘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勘测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做好定界范围内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状况的调查。
勘测定界单位完成土地定界并制作土地勘测定界表、土地勘测定界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土地权属调查表,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确认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将上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在被征地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开张贴公告。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有异议的,在公告次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复查的,土地勘测定界单位自收到复查申请后,在5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查,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的或未主动配合复查的,视为确认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征地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确认后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拟征土地的项目名称、项目用地位置、项目用地面积、征地补偿安置依据、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以听证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相关权利人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八条 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拟征土地的权属位置、补偿标准、地类、面积等情况,就补偿金额、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草签征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协议上盖章确认。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征地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随同其他报批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相关网站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备查。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指定地点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农用地转用与征收报批前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被征地单位进行张贴,并拍照或者摄像,存档备查,并履行依申请听证程序。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鼓励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时,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征地批准后,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七)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相关土地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涉及房屋补偿的,还需提供房屋补偿协议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交地时间,及时移交被征收的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地或拒绝交地。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农民对经批准征地行为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由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要求,全县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全县土地区片划分为五类(详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区片综合价:
征收耕地(园地)的土地补偿费,一、二类区片为2.0万元/亩,三类区片为1.8万元/亩,四、五类区片为1.6万元/亩,其余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其区片综合价为土地补偿费。
一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6.0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3.0万元/亩。
二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5.4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2.7万元/亩。
三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4.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2.4万元/亩。
四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 4.2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2.1万元/亩。
五类区片:
1、耕地、园地、建设用地3.8万元/亩;
2、林地、未利用地 1.9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菜地每亩0.12 万元,水稻田每亩0.08 万元,旱地每亩0.06 万元。
(三)林木补偿费:
征收林地林木和零星用材林木、果树等补偿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项费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补偿费。征收土地需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按实作价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坟墓迁移费每穴200—400元。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
征地现场处理完毕、及时交地的,该项费用分别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5%。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第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要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第十六条 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 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需要(包括征收后出让)征收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耕地的。政府采取按征收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征收城镇规划区以外耕地的,不安排留地。
第十八条 安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自行开发或委托代建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留地指标比例可按不超过征收报批耕地面积的10%标准安排,容积率按1.5计算。留地的供地方式可采取:
(一)安置留地不征地,采用农转用后以集体土地拨用方式供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安置留地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土地出让金由村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所确定的出让金金额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开始采取以留房或者货币安置形式解决。采取留房安置的,2016年12月31日前征地的,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的,以留房建筑面积折算计算标准为:按征收耕地面积每亩给予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用地指标或每亩给予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宅用地安置指标。2017年1月1日后,按每亩给予100平方米住宅用地安置指标。建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委托政府公开出让。住宅用房安置指标转为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转让),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用地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扣除相应地价的有关规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专项计提资金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或者委托代建。
(三)物业回购。因情况特殊,需要物业回购的,在公开出让土地地块的招拍挂公告中,注明按前述计算的安置建筑面积标准设定代建面积,由房开企业代建,给被征地村以成本价回购。回购成本由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含安置地应当计提的科目)、建筑造价、前期设计费用等构成。被征地村未按时间节点要求支付成本款的,另需按财务成本增加相应费用。
(四)留地指标政府收购。因情况特殊,被征地村提出要求政府收购留地指标的,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和财力,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是否决定有偿收回。县政府确定年度安置留地指标收购的指导价格标准,并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安置留地指标政府收购指导价格标准。乡镇政府根据被征地地段的市场评估住宅楼面地价,在扣除征地成本、审批规费和计提等支出后,结合县政府确定所在镇安置留地指标收购的最高指导价格标准,确定具体的收购价格,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征收耕地的,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征收耕地按规定给予的留地安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自愿放弃留地安置的,按被征收耕地所处区片,乡镇政府将留地安置相应折算为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款归村集体所有。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货币安置的标准为:一类区片:18—28 万元/亩; 二类区片:11—18 万元/亩; 三类区片:5—11 万元/亩; 四类区片:2—5 万元/亩。 各乡镇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各村货币折算安置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货币折算安置标准二至三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规定按每亩4.2万元进行筹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征收集体耕地面积,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数1个。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社部门审定,由县人社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从2014年7月1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订。
根据个人不能双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一种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详见《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障工作的通知》(文政发〔2013〕99号)。如有新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出台按新政策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 年4月20日文政发〔2009〕48号发布实施的原《文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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