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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2021-02-01 11:02:14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阅读量:6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苍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流转范围是农民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包括水田、旱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第四条  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第六条  土地流转,必须保持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坚持稳粮优先,注重规模效益。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八条  转包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九条  出租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条  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  入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加入其他经营者或经营组织共同经营,盈利按股分红。

第十三条  合作流转  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一定的股金与龙头企业或农户间合作组建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由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委托流转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实施流转。委托与受托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的权限、期限和责任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代耕代种   因承包方无力或无法经营,但又不愿意放弃全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减少季节抛荒,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地给他人代耕代种的流转行为。

第十六条  反租转包  承包方因长年外出务工、举家外迁、无力生产等原因,造成常年抛荒弃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反租回来,另转包(出租)给其他农户或经营组织。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七条  县农业局依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县政府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乡镇成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乡镇的土地流转工作;村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点,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根据本地资源禀赋条件,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做好土地流转规划。

第二十条  设立苍南县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专户,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土地流转服务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受让方有流转意向的,向村土地流转服务点或当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申报。村土地流转服务点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与受让方面议达成一致后,向当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或村服务点正式提出申请。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受理后,必要时与发包方联系,七日内告之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发包方、土地流转当事人及村民代表,对流转地块的权属、四界、面积、等级、地类等进行界定。对认定符合流转条件的,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五天。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下,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会同相关组织和个人调查解决,无异议后方可流转。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发生流转,当事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确定流转方式的基础上签订相应的书面流转合同。

承包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它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书面协议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九条 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土地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方式和方法;

(九)违约责任。

本县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制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条 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六章    流转价格

第三十一条  村成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村民推举,选出公道、正派、有威信的村民5-7人组成。

第三十二条  流转价格按流出土地近三年常产的年平均值作为流转值和评估的依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乡镇、村按初始发包价格确定。

第三十三条  流转价格首先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小组评估,经乡镇、村、流转当事人一起商议确定。

第三十四条  土地流转收益全部为承包方或转出农户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占为个人所有。

第七章    政策扶持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工作补助和奖励,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具体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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