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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北县农业设施产权(种、养殖)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1-01-29 11:04:26来源: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66

2018年3月28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肃北县农业设施产权(种、养殖)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肃政发〔2018〕49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肃北县农业设施产权(种、养殖)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甘发【2015】1号)及《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稳步有序推进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甘农地确权办【2015】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明晰农业设施产权,依法保护农业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稳步有序推进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甘农地确权办〔2015〕2号)文件精神,按照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业设施产权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效激活农村生产要素,优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环境,提升农村农业资本投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工作任务

查清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建设投资结构、建设规模和地理空间位置等产权归属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业设施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簿和确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登记农业设施产权归属关系信息,依法颁发农业设施产权证书。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

三、工作范围

(一)设施养殖:凡由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乡镇规划范围内修建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包括畜禽圈舍、养殖温温棚以及饲草料库、兽医室、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农户宅基地内的不在确权颁证之列)。

(二)设施种植:凡由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乡镇规划范围内修建的二代以上日光温室(包括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

(三)农产品冷贮设施:凡由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乡镇规划范围内修建的用于农产品冷储冷藏的设施(农户宅基地内的不在确权颁证之列)。

(四)水产养殖:凡属集体所有水域(河沟、池塘)的水面所有权,均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国家所有水域(水库)的养殖水面所有权不在确权范围。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业主意愿与部门推动相协调。要根据管理权限做好各类农业设施的统计、确权、登记以及后续抵押贷款服务工作,为实现农业设施抵押融资创造条件。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业主自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

(三)坚持循序渐进与风险可控相统一原则。对农业设施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控制风险。

五、工作程序与步骤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1月15日至2月底)

(一)宣传培训。由各乡(镇)与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对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宣传培训,明确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了解具体的操作步骤。

(二)确定外业技术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测绘、勾图、拍图等外业技术单位。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1月底)

(一)摸底调查。部署开展工作的乡(镇)与外业技术单位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按要求摸清区域内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和畜禽圈舍、养殖暖棚及冷库等设施农牧业产权建设、空间位置等情况。

(二)业主申报。由农业设施所属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出确权登记申请;申请确权登记应提供资料:

1.肃北县《农业设施产权主体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承包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4.流转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5.农村集体“四荒地”上修建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协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

各类材料均需一式三份,由县、乡、村各保留一份。

(三)核实审核

1.村委会调查核实。农业设施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村委会要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及时提供。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村委会要及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后,报所在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来源、设施建设情况,农业设施用地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情况。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产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乡(镇)政府印章后报县经管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通知所在村委会补充更正。

3.资产价值评估确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和畜禽圈舍、养殖暖棚及冷库等农业设施由县牧农局负责组织专业评估组统一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评估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县农牧林水利局(经管站)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由县经管站统一汇总审核,县农牧林水利局复核,复核合格后编制《肃北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登记簿》,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产权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知所在乡(镇)政府或申请人补充更正。

(四)颁发权证。县农牧林水利局要按照省农牧厅统一监制的《肃北县农业设施产权证》,根据乡(镇)上报、县经管站复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填制产权证,以乡(镇)或一批次的形式集中报县人民政府登记盖章确认。

(五)向申请人送达产权证。产权证登记盖章后,由县经管站负责送达所在乡(镇)政府或申请人,县经管站、各相关乡(镇)政府必须建立产权证领取台账,县、乡(镇)、村不得为申请人保存产权证。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

乡(镇)汇总各类文件、表格和数据、立卷归档,县牧农局组织对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设施农牧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加强领导,县农牧林水利局成立以党总支书记、局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设施农牧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产权登记颁证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认真安排部署,负责做好本乡(镇)的登记颁证工作。

(二)强化宣传动员。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和动员引导,切实让乡村组三级干部和基层群众了解掌握设施农牧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彻底消除干部群众的思想疑虑和畏难情绪,为农村设施农牧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工作。设施农牧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要建立设施农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各阶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当、违反政策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设施农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期全面完成。

(四)登记颁证经费。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产权登记颁证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不向权利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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