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参考意见
2021-01-26 15:35:30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33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
《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参考意见》已经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参考意见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股权量化 通知
抄送: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印发
附件:
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参考意见
为了推进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法律、法规,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改革实施的前提条件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应充分贯彻依法依规原则,虽然各村村情不同,但总体要求应在“三个平台”的基础上进行甄别,具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
(二)以省、市、区政策为指导。主要政策依据有: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2〕1号),《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鹿委办〔2012〕20号)等政策。
(三)以“一村一策”为补充。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的,由村民自我协商决定。各村可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利益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从自身实际出发,实行“一村一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股份量化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民主程序通过后实施。
二、股权量化对象确定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对象确定应具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享受对象的,不能以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集体通过为借口,违背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要贯彻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股权量化分配中得以具体体现。
(二)必须坚持社员主体原则。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社员为主体。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均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对象。社员资格界定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必须坚持宜宽普惠原则。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对象应坚持“宜宽普惠”。对于量化对象界定,宜纳入改制、不宜排除在外;对于特殊人群政策处理,宜配置股权、不宜经济补偿;对于股权配置要素取舍,宜简单明了、不宜繁杂繁琐。
三、股权量化的改革设计
(一)股权量化对象确定的时间范围:原则上以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依据。
(二)股权设置: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只设置个人股。
(三)股权构成:改制村可根据集体资产状况,决定股权构成要素,一般由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农龄股)构成,人口股应占量化资产总量的60%以上;也可以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劳动贡献股(农龄股)和土地承包权股为基本要素界定股权,人口股应在所有股权构成要素中占比最高。改制村也可以设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
(四)股权配置:
1.人口福利股(人口股)以明确具有社员资格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为对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父母双方各增享50%的人口福利股。以股份的形式酌情给予非社员酌情量化份额的,也可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考虑在内。
2.劳动贡献股(农龄股)以享受人口福利股且年满16周岁人员为对象,以从事本社各业劳动生产的年限确定享受份额:(1)劳动年限男截止60周岁、女截止55周岁,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算;(2)部队服役人员服役时间,大、中专学校学生在校时间应计算为劳动年限;(3)因农转非等各种原因户籍迁出本村的人员其劳动年限截止至迁出之日。
3.土地承包权股:按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土地面积折算。
4.以人口福利股(人口股)、劳动贡献股(农龄股)和土地承包权股为基本分配要素的,在保证人口福利股占比最高的前提下,改制村可自行决定股权构成要素权重。
(五)股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实行股权静态管理,一次配置永久不变,“生不增、死不减”。
四、社员认定及股权量化对象
(一)社员认定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社员和保留社员资格人员均属于股权量化对象。
1.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包括1992年4月1日前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2.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自主就业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3.除上述规定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二)下列人员应享受人口福利股:
1.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已与本社社员离婚的妇女及由其抚养的子女;
2.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女及其子女;
3.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本村的农嫁女及由其抚养的子女;
4.户籍关系因出国(境)迁出或被注销后,现已重新落户本村的;
5.户籍关系未迁出,因各种原因(土地征用已经劳动力安置的除外)而脱离村集体经济劳动关系并已获得相应利益分配的人员及其子女,可享受部分人口福利股,并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程序表决通过。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表决通过,同意给予人口福利股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应享受人口福利股
1.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现职和退休人员,在部队已提干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等;
2.已在其他村经济合作社享有人口福利股的人员;
3.未入社的外来挂靠人员;
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当享有人口福利股的人员。
(四)股权量化对象初步认定,由改制村人员排摸组负责,人员排摸组成员由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授权。
对本村股权量化对象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股权量化对象名单由人员排摸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后再榜公布。股权量化对象名单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报镇(街道)审核后,作终榜公示。
作终榜公示后,对股权量化对象认定仍有异议的,提交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审或通过信访程序进行处理。
(五)非社员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股份的形式酌情给予量化份额。
五、其它规定
(一)根据实际,有特别需要的行政村,报街道(镇)审核同意后可提取改革风险金或风险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风险金或风险股仍有剩余的,必须在一年内转为公积金或再次用于量化,处置完毕。
(二)全区各行政村原则上根据《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鹿委办〔2012〕20号)组织实施股改。2012年前经审批同意改制的行政村,由街道对其原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审核认为改制分配方案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纠正。
(三)《鹿城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鹿委办〔2012〕20号)发布之日起,全区所有行政村暂停现金分红行为,按指导意见统一进行改革。
(四)改制基准日确定后,一年内未进行股权量化的,应重新确定改制基准日。
(五)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生的子女,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给予享受量化所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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