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1-01-26 15:05:49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83
关于印发鹿城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三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提升耕地保护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鹿城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土地整治工作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土地可持续发展能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土地整治项目类别为垦造耕地建设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和其他新增耕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每年鹿城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土地整治任务和我区实际需求,结合各街镇的后备资源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
三、职责分工
各街镇作为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抓具体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相关项目的立项、报批、监督、指导、验收等工作。各部门和街镇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立项前预算编制指导及项目实施前后资金拨付;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已立项未竣工项目)立项前期踏勘论证、进展情况督查指导、验收论证会召集、验收材料审查报批、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审定、项目后续管护督查等工作,并协助街镇委托项目测绘、规划设计、耕地质量评定、工程监理等中介单位;以及其余土地整治项目的项目选址审核、农田水利设施监管指导,并督促各街镇实施项目后续管护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负责垦造耕地建设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和其他新增耕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立项前期踏勘论证、进展情况督查指导、验收论证会召集、验收材料审查报批、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审定、项目后续管护督查等工作,并协助街镇委托项目测绘、规划设计、耕地质量评定、工程监理等中介单位;以及其余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审核、验收论证。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项目选址审核、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项目验收论证;
项目所在街镇具体负责项目选址、立项材料组织与整理、项目招投标、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工程自验、验收申请及材料组织整理、后续耕作利用组织、新增耕地三年垦后管护和项目涉及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以及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耕地质量评定等相关技术单位的委托和资金拨付结算等工作。
四、实施要求
(一)项目立项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立项,其余土地整治项目由鹿城区人民政府审批立项。项目立项材料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申报材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7号)及《关于下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验收材料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所在街镇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6)、《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 1040-2013 )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6〕1号)等规定,结合实地踏勘意见、工程成本参考标准,进行设计与预算编制。
(三)招投标要求
各项目所在地街镇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招投标实施细则,但需符合市、区招投标相关文件要求。
(四)施工要求
1.垦造耕地建设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项和其他新增耕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要求以有利于农业机械化作业和方便群众为原则,对具备实施条件的潜力地块通过土地整治手段开发为水田、旱地。具体要求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9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复垦条例》等文件严格实施。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要求按照“山水林田湖统一保护、统一修复”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平台作用,整体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生态修复和环境综合整治。要以一个街镇或同一街镇的部分行政村为实施单元,对农村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实施综合整治,重点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美丽乡村、新型农村社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区域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宜耕土地开发、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等工程,协同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等全域综合整治工作。
3.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产能建设项目。要求以有利于农业机械化作业和方便群众为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后基本农田要达到浙江省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即田块平整规则,集中连片,耕作区内无零星分散建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水利以疏通、硬化沟渠为主,附属设施齐全配套;田间道路形成网络,田间道路通达,道路布局合理,适应耕作和田间管理要求;农田防护林建设根据田、水、路、村的实际情况形成农田林网化;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控污修复。具体要求参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法》等文件严格实施。
(五)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先由各街镇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各街镇报区政府申请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等级评定合格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及相关专家参照《温州市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复核工作规程(试行)》进行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落实,垦造耕地建设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和其他新增耕地建设项目)、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牵头落实。项目(除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外)验收合格并经区政府发文确认后,再上报上级复核备案,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报备入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程序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规定。
对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新增耕地经营权未发包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耕种;涉及新增耕地经营权新发包的,交新承包户进行耕种。各街镇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指导督促承包主体种植农作物,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为三年,并按每年不少于1000元/亩从项目包干经费及专项奖励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
(六)时间要求
1.垦造耕地建设(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和其他新增耕地建设)、旱地改水田建设和新增产能建设任务。必须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区级验收,于12月中旬前通过省、市级复核,于12月底前通过省厅系统备案。
2.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任务。必须在立项当年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在立项3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3.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必须在当年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根据年度实建设任务完成立项及建设,建设期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五、经费补助
土地整治项目经费补助实行包干制,垦造水田建设补助200000元/亩;垦造旱地建设补助13000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补助270000元/亩;旱地改水田建设补助150000元/亩;新增产能建设补助10000元/百公斤,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10000元/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补助按实际拨付。个别项目若超出补助金额,按一事一议解决。上述补助面积计算以区政府项目验收批复文件为准,相关资金拨付时间以项目报备入库时间为准。经费补助内容包括项目选址勘测费、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及其他前期费用,工程施工费、水土保持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壤肥料检验费、项目政策处理费、水保方案编制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验收费(含委托耕地质量评定、验收测绘等费用)、项目决算编制及预算审计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工程相关费用,其中项目选址勘测费按实结算,不以项目完成立项为依据。项目立项完成后,区财政按照项目概算预付30%的资金给项目所在街镇,工程进度款按实际情况拨付;在财政资金未到位时,工程款等相关经费,可由街镇财政经费先行垫付。项目区外道路建设工程费用另按实际拨付。工程经费补助实行包干制,由各街镇自行平衡。
六、奖惩措施
各土地整治项目完成立项后一个自然年度通过验收的,垦造耕地建设(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和其他新增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给予专项奖励资金50000元/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建设项目每新增一百公斤产能给予专项奖励资金2000元;两年内通过验收的,垦造耕地建设(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和其他新增耕地)、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给予专项奖励资金15000元/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建设项目每新增一百公斤产能给予专项奖励资金1000元;其他情形不给予奖励。工程验收及审计(可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后拨付奖励资金,村集体资金奖励由街镇统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奖励资金的50%。项目经费补助结余及奖励资金,可用于项目所在街镇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经费支出。
七、其他事项
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各类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安排属地街镇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区委、区政府对土地整治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对涉及街镇进行绩效单列考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已立项未竣工的土地整治项目,补助奖励相关资金原则上仍按立项年度的相关标准进行拨付,特殊情况,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研究解决;自本方案发文之日后立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补助奖励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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