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4-11 11:35:12来源:盘州市政府办阅读量:386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有序交易,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市场,防控交易风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号)和《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要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山地新型农业现代化和“三变”改革搭建起组织健全、功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第四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平等、互惠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原则;
(三)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四)坚持不改变土地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原则;
(五)尊重农民流转意愿,不搞强迫流转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管辖
第五条成立由农业、住建、国土、林业、水务、环保、银行、市场监管等职权部门组成的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承担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落实。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上级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街道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村(居)代办点组成的市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是盘州市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的合法机构。
第七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履行以下职能和组织开展以下范围内的交易: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对乡(镇)、街道办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组织培育农村产权交易经纪人;完成各级各部门和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的产权交易工作任务。
(二)负责组织开展交易标的限额以上数额的产权交易;负责全市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范围内的交易;负责跨乡(镇)、街道办的产权交易或情况较复杂的交易;完成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产权交易和其它交易。
第八条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能职责,认真履行产权确权、复审核查、备案管理等职责,制定相应的产权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对农村产权交易后的成果进行开发和利用;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共同推动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九条乡(镇)、街道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服务职能和负责组织开展以下范围内的交易: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负责委托代理、接收、初审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参与流转和交易信息发布报送,上传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资料报表,完成市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协助完成产权核查、现场勘察、信息复核等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开展交易标的限额以下的交易;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经纪人的培训;完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委托的交易。
第十条在村级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协助村委会完成以下工作:
(一)宣传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办事流程;代理群众申报产权交易的相关事宜。收集上报本村范围内的流转信息、了解群众流转意向等。
(二)配合各部门完成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后可以组织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业务。积极探索组织开展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抵押物处置、反担保、再流转等服务。提供的有关服务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定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二条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要充分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产权交易”的模式,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确保信息收集发布、传输过程无缝对接,电子交易、数据分析自动完成。
第三章农村产权
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农村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均可以作为交易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方凭产权权属有效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进入市场申请交易;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户家庭产权是否进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凡是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参与市场交易,现阶段可以参与市场交易的品种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和承包权)。
(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章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六条场内交易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资格审查、信息发布、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结算资金、交易鉴证、归档管理等8个流程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产权依法承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合作、租赁、出让、合资、作价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提供服务。负责对农村产权依法承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合作、租赁、出让、合资、作价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的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第十八条场内交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现阶段交易的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网络电子竞价和再次流转等。
第十九条凡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流出方、流入方登记进场交易需准备的资料及提交方式。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出具《受理业务告之书》并受理办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出具《受理业务材料补正清单》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鼓励开展网上申报交易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同意登记受理后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流转交易事项涉及产权核查确认、现场勘察困难、交易金额巨大、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申请进行延期办理,但办结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经同意受理后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由工作人员将资料推送至各产权主管部门,对其产权权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经权属主管部门核查后,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指定的互联网站、平台和交易大厅发布拟交易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其他相关媒体发布的,应遵循其规定,并确保发布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拟发布的信息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提醒当事人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有缺陷或瑕疵的;
(二)字迹无法辨认的;
(三)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后,当征集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即流入方)时,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征求交易双方的交易意向,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在交易大厅组织开展交易,对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并按规定结算完交易资金后,交易中心为交易出具鉴证。
第二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其他依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其他依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交易双方同意对所交易产权标的物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中心应当为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评估可由交易双方、评估受益第三方和产权主管等部门共同组成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还可采用自评估、协商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交易双方持《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可以按规定向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三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影像、音视频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权利人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经交易后的农村产权,申请登记再次流转交易的,应当结合产权的品种属性由交易市场决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四荒”、林权类在流转交易后3年内不允许再次流转,确需再次流转的,需报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上报交易数据和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三十三条交易工作遵循全市统一的交易监管、规则制定、交易鉴证、信息发布、评估机制、网络系统、信用体系“七统一”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建立交易数据库,加快建设电子交易系统和平台。在数据汇总、传输、储存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对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监测。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工商企业和资本市场长时间超大面积、超大规模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资源的监测监管,探索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等管理机制,严控交易风险和损害农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七条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禁止操纵或者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禁止有损于流出方、流入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市场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市场或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宣传报道,让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家喻户晓,主动把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置于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十九条土地信托、法律服务、抵押担保、风险防控、社会评估等机构申请入场提供服务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第四十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细化完善全市农村产权的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工作机制、操作模板、信用体系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用于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网络、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盘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注:盘州市,隶属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位于六盘水西南部,东邻普安,南接兴义,西连富源、宣威,北邻水城。辖6街道14镇7乡:翰林街道、亦资街道、两河街道、红果街道、胜境街道、刘官街道;双凤镇、盘关镇、柏果镇、乌蒙镇、民主镇、鸡场坪镇、竹海镇、响水镇、大山镇、新民镇、英武镇、石桥镇、丹霞镇、保田镇;普田回族乡、旧营白族彝族苗族乡、羊场布依族白族苗族乡、保基苗族彝族乡、淤泥彝族乡、普古彝族苗族乡、坪地彝族乡。面积4056平方公里,人口105.34万(2016年)。
盘州被称为世界古银杏之乡、“煤电之都”。属喀斯特地貌,以高原山地为主体;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中南部隆起。气候属亚热带高原季风气候区,旅游景点有盘县大洞、普安州文庙、北门城古楼及古城垣、张道藩故居、丹霞山风景区、碧云洞、白雨洞、九间楼、妥乐古银杏、哒啦仙谷、乌蒙大草原、大洞竹海、坡上草原、七指峰省级森林公园、盘县娘娘山国家级湿地公园、八大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老黑山省级森林公园等。名人有多同、邵元善、王祚远、孟本淳、张道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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