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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25 16:31:09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45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无偿占用和没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组织、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不改变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三资”核算事项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各镇乡(街道)建立相应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镇乡(街道)会计服务所改名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机构(社监会或村监会)。

第七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订县“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镇乡(街道)开展“三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镇乡(街道)资管办及代理中心人员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镇乡(街道)资管办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订镇乡(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村及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开展“三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村“三资”管理人员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

第九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一)指导帮助各村合理利用资源,参与开展“三资”清查、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村原始凭证资料完整性和手续齐全性审核,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负责建立“三资”管理台账,编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报表编制等工作。对各村原始票据、会议记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并录入县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经济活动和“三资”管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三资”的安全与完整。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和管理,并调查处理“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管理状况。

第十一条  村“三资”监督机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订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二)监督村“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村“三资”监督工作;

(三)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有关“三资”经营管理方面情况,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向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反映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村级财会人员与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

(一)实行财会人员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二)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三资”代理人员须经镇乡(街道)纪(工)委审批同意,村出纳须经镇乡(街道)资管办审核批准。

(三)代理人员、出纳员离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镇乡(街道)资管办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代理人员、出纳员不得擅自离职。

(四)镇乡(街道)纪(工)委、资管办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集体“三资”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出让、入股、变卖、投资基建、物资采购、对外投资等形式,促进集体“三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事前听证。村重大“三资”经营管理事项的实施,必须在村“三委会”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召开由成员代表、党员代表、村民小组长、监督机构人员等参加的民主听证会充分征求意见,同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投票决策。在民主听证的基础上,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采取“一事一议一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并记录在案。

(三)镇乡(街道)审核。村重大“三资”经营管理事项实施前,必须报镇乡(街道)资管办、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四)全程监督。“三资”监督机构在村重大“三资”经营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全程检查监督。

(五)公示公开。凡涉及村重大“三资”经营管理事项的,应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重大事项实施结果接受成员代表评议。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但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县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签定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严禁村主要干部参与村工程招投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社管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签字后,提交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社管会集体讨论,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签订变更合同或合同解除书。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出售、转让和收回投资时,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乡(街道)资管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经营活动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收支决算。

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必须在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对个别村因特殊情况需要再设立一个结算账户的须经镇乡(街道)纪(工)委审核批准,不得多头开户。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在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前,必须填写银行取款审批单,注明资金的用途及金额,金额较大的,需由联村干部签署证明意见。

上级划拨的各类款项必须划入村银行账户,不准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印签分开保管制度。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账、明细账,保管各村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2000元,各村具体限额由镇乡(街道)确定,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坐支、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村“三资”管理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开支限额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主管“三资”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其他村主要干部审批。2000元以内开支,由村“三资”管理负责人审批;2000—5000元开支,由村“三资”管理负责人等2个以上主要干部共同签字; 5000—10000元开支由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发票上共同签字;10000元以上开支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写明讨论决定日期、参加人员、同意人员签字,由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批。不准将大额开支分化成小额报销,逃避审批监督。超越权限的审批无效,不予报支。

镇乡(街道)可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情况,对开支额度和审批权限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收入款项需附带合同等相关依据。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资”监督小组审核签名盖章,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

第三十一条  村财务收支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各村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镇乡(街道)资管办同意,可每季度结报一次;业务量大的村也可按旬结报一次。具体结报时间由各镇乡(街道)确定。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发放、招待费、交通差旅费、通讯费限额报销制度,具体由镇乡(街道)确定,再由社管会提出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镇乡(街道)纪(工)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上级补助、奖励及捐赠的资金、物资等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村账内统一核算。出纳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收款统一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不得遗失。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并在收益时及时入账。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的购置、更新、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对集体资源名称、类型、数量,要做到账物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确保合同完整兑现。镇乡(街道)资管办对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面积、四至等;(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情况;(3)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费余额等。

第四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实施前,要报镇乡(街道)审查,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土地征用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分配办法、到户的明细情况等要纳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群众公开。村集体机动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费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三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末应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农村“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不得随意泄露“三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月(年)末,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六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三资”管理档案的,须经村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人或镇乡(街道)资管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三资”管理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镇乡(街道)资管办批准,由镇乡(街道)资管办和村社管会派人监销。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机构必须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制定民主理财章程,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活动一般每月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也可每季度集中审查一次,活动中应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收支凭证逐项审查。每次审查结束,必须有书面记录。年终,村“三资”监督机构应当将全年村“三资”管理审查情况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三资”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村“三资”公开内容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监督。“三资”公开上墙前应通过“三资”监督机构审核并签章,报镇乡(街道)资管办审核认可。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公开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重大事项必须做到随时公开。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日村干部必须在村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向镇乡(街道)资管办反映。

第五十三条  镇乡(街道)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所在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年检查监督不少于四次。

第五十四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镇乡(街道)资管办报告。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镇乡(街道)资管办应充分利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违反规定造成“三资”损失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镇乡(街道)纪(工)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或相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镇乡(街道)资管办因指导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因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代理村“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镇乡(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县纪委、县农林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凡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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