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1-22 15:55:05来源:无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844
为进一步规范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芜湖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芜政办〔2017〕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房屋,依据无城规划区2006年地形图(以下简称地形图),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或卫星遥感图片来代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安置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或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补偿金额: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45平方米的: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面积,依据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5平方米且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区位价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补偿;其实有有效房屋面积,依据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3)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5平方米的:区位价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补偿;其实有有效房屋面积,依据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部分,按568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混合2级重置价格的40%)。
2、无有效证照且在地形图上无标注的住宅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等,不予补偿;
(二)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
引导被征收人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且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三、安置人口的确定
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人口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安置人口的确定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地的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
2、被征收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不含离异)子女因各种原因迁出,经证明未享受过征收安置或住房保障政策,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计入安置人口。
3、原籍在本地,因择校就读或购房等原因“农转非”的人口,在提供现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享受征收安置或住房保障政策的证明,以及迁出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后,可计入安置人口。
4、因征地政策性“农转非”户籍在本县范围内,本人、配偶及子女,可计入安置人口。
5、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大于现有安置人口人均45平方米,其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出、未享受过征收安置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人的配偶,未婚子女(国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除外)可作为补充安置人口,补充安置人口不得分户补偿、不享受人口奖励、不得享受超过人均35平方米补偿面积,且该户的补偿面积不得超过现有合法房屋面积。
6、户籍在本村民组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在本村民组有合法住房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享受奖励人口,且该户补偿面积不得超过现有合法房屋面积。
7、被征收人应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和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作出书面承诺。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夫妇无子女的(需持结婚证书),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已婚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二女绝育户(凭证)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五保户”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计入安置人口
1、在其它征收项目中已经作为安置人口补偿的,不再重复计入安置人口;
2、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人员;
3、征收方案公布后办理的迁入人员原则上不应计入安置人口,但婚入、生育以及合法收养等除外。
(四)分宅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一户一宅”的原则,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计户(宅)依据,一证一户(宅)。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征收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其他补偿
(一)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二)补助和奖励
1、搬迁奖励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500元/平方米(其中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奖励金额),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2、签约奖励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签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签约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补偿的5%,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3、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违章拆除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300元/平方米,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4、对经认定为住改非的一层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助
集体土地房屋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补偿,但经认定的一层实际经营面积,除按住宅房补偿外,增加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助。无城规划区无城镇范围内临主干道标准为800元/平方米,非临主干道标准为600元/平方米;无城规划区福渡镇范围内临主干道标准为800元/平方米,非临主干道标准为500元/平方米。
认定标准为:证照齐全、领取证照三年以上且项目征收时正常营业。
五、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
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一榜由社区(村)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乡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县征收办在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公布举报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和网站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中公布举报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征收补偿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实施乡镇认证组认证同意后,报实施乡镇棚改领导组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并报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本规定由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执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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