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2021-01-20 11:38:00来源: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量:800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管理体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和《宁波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8〕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三方面: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借入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资源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是稳定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委托所在镇(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代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成立海曙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详见附件),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镇(乡)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责任主体,要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股东(社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由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股东(社员)代表由成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选举产生。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经成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条 各镇(乡)街道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合资、合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果园、塘山、公墓、土地、林地、厂房、房屋、设备等资产出租和物业管理、环卫保洁等服务外包项目应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发包。资产出租发包和服务外包方案由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后,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镇(乡)街道备案。标的5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发包和服务外包项目按照上述流程严格执行;标的5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发包和服务外包项目,进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标的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发包和服务外包项目,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进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出租、发包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租赁、承包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依法经营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有关条款执行,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等事项,由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后,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镇(乡)街道备案。以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评估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和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镇(乡)街道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的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制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财务预决算方案需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乡)街道备案。超预算收支应及时追补或修改预算方案,并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街道备案。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村出纳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支票,办理收支结算等业务,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与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对账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村级文书、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外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往来结算,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征用费专户和新村建设项目监管专户外),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收益率,镇(乡)街道要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存储集体经济组织存款的银行。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入票据一律开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外购和自制收款收据,严禁收据转让、出借、赠送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管理,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合理确定标准,精细使用、从严控制。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各镇(乡)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村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限额订阅报刊,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根据年初预算计划办理,方案应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街道备案。农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评估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5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转让、变卖,进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建工程管理。基建工程的立项、预算和发包方案,由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基建项目承包方案及预算决议书。工程项目要公开、公正、公平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招标,法定规模以上的工程项目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其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法定规模以上的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为逃避招标而将基建工程拆分。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建工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建,并签订好规范的书面合同。工程变更需开具变更联系单,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总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额10%。招标工程要进行审计验收,并规范填写工程结算单,要有包括监事会全体成员在内的5—7名以上股东(社员)代表参与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招标后,必须将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提交镇(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合同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审计验收,凭结算单和正式工程发票到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账。
第二十九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款管理。土地征用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干部报酬等管理费用开支;土地征用和土地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即时公开,土地征用费用于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搞村政建设时,须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乡)街道备案。
第三十条 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应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严禁贷款分红、赤字分红、过度分红。严格区分分红和分资产界限,规范派现。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应全面掌握集体资产状况,明确集体资产权属,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每年对集体资产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档案查询权限。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村级集体资产档案的,要遵守查阅规定、履行查阅手续,不得有涂改、损毁、调换、抽取档案等行为。
第五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本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咨询,村社干部应及时做出答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村级重大事项或成员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事项应及时公开,不受次数限制;财务公开应做到公开时间、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设施和公开场所五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监会(监事会)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每月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干部和上级部门反映,同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六条 镇(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的审核把关。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和监督,建立定期下村联系制度,了解掌握村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定期分析资产管理和财务运行情况,并定期向镇(乡)街道党委政府汇报。
第三十七条 镇(乡)街道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的检查监督。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财务公开、非生产性开支、农民负担等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及时落实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作为对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督促镇(乡)街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落实。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村监会(监事会)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做出答复,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四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镇(乡)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跟踪监督、限期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局和镇(乡)街道报告,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四十一条 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强化平台应用,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动态查询和预警监督,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健全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公开栏公开与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样化信息公开平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镇(乡)街道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监督不力,出现农村集体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集体管理服务工作中,不按规定及时做账,不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被代理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审核把关不严,或发现被代理村的集体资产管理问题不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的;应追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在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审批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和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行为,应追究主要干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村文书、出纳在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发生原始凭证把关不严、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收入未及时入账,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等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行为的,应追究村文书、出纳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镇(乡)街道可按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相关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3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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