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台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1-19 15:10:06来源:石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43
关于印发《石台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成果合理利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创建、整理归档、保管保密、查阅借阅、统计和离任交接手续,强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石台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8日
石台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县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产权改革档案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产权改革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产权改革档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情况是评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效果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县域内产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保障产权改革档案在收集、整理、保管等过程中所需“人、财、物”,建立健全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县档案局、县产改办负责对县级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协调。镇(街)要切实加强对本级产权改革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产权改革档案内在质量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专人对所在单位产权改革档案进行管理,保障档案政策法规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整理规范和实体存储安全。
第七条各产权改革档案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三)及时收集归档产权有关档案材料,并对产权改革档案形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四)负责产权改革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产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必须办理产权改革档案移交手续。未按要求归档或移交及造成档案损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整理归档
第九条产权改革档案包括登记发证类档案和综合类档案。各村要将反映改革过程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登记发证类档案应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别进行归类。
第十条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夯实信息资源基础,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档案法规、标准要求,全面抓好档案工作。产权改革档案管理一般遵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标准,按年度—问题分类整理;会计档案按年度—形式(报表、帐簿、凭证、其他会计资料)分类整理;涉及固定资产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分类整理;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标准、科研、专门档案按课题、专题分类整理;产权工作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文件等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相应标准、规定进行整理。
第四章保管和移交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专用档案柜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的要求,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产权改革档案每年要按时向村档案室归档。改革工作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原件要保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外,其余全部产权改革档案原件要移交乡镇保管,村级保留一套复印件。
第五章利用
第十三条产权改革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社会提供产权改革档案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利用有关产权改革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石台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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