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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振星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公告

2021-01-18 15:00:11来源: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74

根据市重点工程计划安排,我区计划对振星路(东城路-经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迁。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块具体情况,制定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方案,并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集体土地-官网截图

一、征收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四、征收实施单位:金安区拆迁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

八、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2017〕59号,参照六政办〔2008〕63号、66号文件及《振星路(东城路-经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

1、振星路(东城路-经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关于对振星路(东城路-经二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2020年9月2日

附件1:

振星路(东城路-经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六安市重点工程计划安排,经批准,由六安市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将对振星路(东城路-经二路)道路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2017〕59号、六政办〔2008〕63号、六政办〔2008〕66号及参照六安市淠河综合治理项目指挥部2008年第5号专题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地块具体情况,制定本征收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以及“先搬迁、先验收、先选房”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征收范围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及奖励标准

1、征收期限为40天,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

2、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每提前一天,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5元/㎡,奖励时间从被征收人申请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时计算;超过征收公告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过渡方式及期限

本地块对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进行临时安置。

1、实行产权置换的,过渡期为24个月。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提供安置房的,征收人依据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并按合法征收面积每月8元/㎡标准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按合法征收面积每月8元/㎡标准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本地块房屋征收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高台小区提供安置房源;安置比例为1:1。

1、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的计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2000年1月1日前办理入户,现在册的农业祖居人口;

②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③在校大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以及户口不在征收范围但在当地常住的无工作单位的配偶;

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⑤搬迁公告发布时,已办理计划生育证《准生证》的孕妇,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2、被征收人家庭符合分户条件的(一户一宅),可以申请分户补偿安置。

①分户条件:分户是指家庭成员多,三代同堂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大家庭,可以分为若干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分户时按房屋自然间分割。夫妻双方和未达婚龄分户的,不得给予分户补偿安置。

②办理程序:要求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分户安置理由,经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审批后方可办理。

③申请分户补偿安置的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证后退还。房屋分割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产权调换方式征收补偿安置面积的确认。

①经批准取得土地和规划等法定建房手续的(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00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原则上按户籍人口人均40平方米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按实际征收面积安置。

②凡在2000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建房未办理批准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经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后,原则上按户籍人口人均40平方米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实际征收面积安置。其中男达22周岁,女达20周岁以上未婚青年可以申请分户安置,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100㎡。老年独居户、房屋为全违建、面积超过80㎡的,按80㎡回迁安置;不足80㎡的,按实际征收面积安置。

③凡在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建房未办理批准手续,又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一律按违章建设处理。

④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上述①②两种情况规定的,按照上述①②两种情况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补偿安置。

4、对被征收户回迁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4%,超过14%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不足14%的据实结算。

5、征迁面积按照市政府六政办[2008]66号文件规定执行确定后,按照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规定房屋重置价计算差价。超出征收面积部分(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2763元/㎡结算;超10㎡以上20㎡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20㎡以上的按市场购买价结算。不足征迁面积部分按照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房屋重置价的规定执行。

优惠价和购买价另行公布。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的计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2000年1月1日前办理入户,现在册的农业祖居人口;

②农业祖居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③在校大学生、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以及户口不在征收范围但在当地常住的无工作单位的配偶;

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⑤搬迁公告发布时,已办理计划生育证《准生证》的孕妇,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成新、区位系数、结合户籍审核等给予计算补偿金额(具体补偿金额将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和国有土地房屋价格,适时微调修正)。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计算补偿面积:

1、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

2、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00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的;

3、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00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但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4、对集体土地上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00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经认定也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住宅房屋,依法不予补偿。

5、①对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情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征收面积安置;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人均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安置;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②对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情形的住宅房屋,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实际征收面积按照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安置;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人均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③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上述第1、2、3项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本项第①、第②规定的先后顺序合并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不得重复享受补偿安置政策。

6、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7、依据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位置,区位系数设定为+0.3。依据当前房屋市场价格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修正值设定为+0.06。

8、被拆迁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已经进行了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宅基地。

9、征收人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对户籍人口、房屋面积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在拆迁项目所在村(社区)和拆迁现场进行一榜公示,街乡核实一榜公示情况无异议后进行二榜公示,每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人形成核查意见,随同调查表、二榜公示成果等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予以抽查审核。

六、结算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人电话通知被征收人回迁事宜。被征收人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三)乡(街)、村(居委会)企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房屋重置价格评估计算。对于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在生产经营的房屋,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300元/㎡,设备搬迁费7元/㎡。

七、其它

(一)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六政〔2017〕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在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有线电视、电话的征收户,应缴清费用,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单与征收人结算。电表、水表、气表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派人拆除,用户不得自行拆除。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户籍审核,严禁挂户、借户、户籍重复使用,买卖户籍等情形,对于从中操作买卖户籍人口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按期拆迁,对无故不按期拆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对在征收过程中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事务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征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理事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八)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附件2:

关于对振星路(东城路-经二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

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房屋被征收户(单位):

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区政府于2020年4月16日以金政征字〔2020〕6号文,公布了振星路(东城路-经二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截止2020年9月1日,收到一些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

一、要求信息透明,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及安置方案中市场购买价如何确定

三、拆一还一中找结构差价是如何理解

四、方案中区位系数和修正值是如何设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两者补偿价格是否相差甚远?

五、安置点是如何确定的。

现将收集到的意见答复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按照规定,征收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征收补偿方案和标准等,都及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张贴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开栏上。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及其它可公示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接受监督。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房屋附属物、装饰装潢等价格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六安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7〕59号)文件执行。安置方案中市场购买价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场购买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测算为准,优惠价按照成本价与购买价加权平均计算。

三、为了不因房屋结构差异而影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房屋,要结算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结构分为框架、混合、砖木、简易等,建筑造价差别大,回迁安置房均为框架结构,不找结构差价显失公平、公正。

四、方案中区位系数和修正值是依据市政府六政〔2017〕59号文件及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区位系数进行调整的。六安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大体一致,一般情况是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价格,适时微调修正。

五、本次征收安置房源地点位于高台小区,原则上采取按项目批次就近安排的原则供被征收人选择。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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