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颍泉区棚改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1-15 15:26:09来源: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阅读量:972
关于印发《中市街道泉颍社区棚改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市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中市街道泉颍社区棚改片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市街道泉颍社区棚改片区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中市街道泉颍社区棚改片区项目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08年7月18日《关于沙颍河近期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8〕167号)、2009年5月27日《关于阜阳市颍泉区2008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09〕72号)、2014年12月3日《关于阜阳市2014年第1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4〕957号)、2014年12月3日《关于阜阳市2014年第2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4〕958号)、2014年12月3日《关于阜阳市2014年第2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4〕958号)、2016年3月31日《关于阜阳市2015年第16批次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451号)、2016年3月31日《关于阜阳市2015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6〕452号)、2017年3月20日《关于阜阳市2016年第65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244号)批准。为顺利实施该项目涉及的相关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促进被征地范围内的居民尽快搬迁和平稳过渡,争取早日安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段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中市街道泉颍社区棚改片区项目
二、征收范围
被征收土地位于中市街道办事处泉颍社区。
三、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
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政策界限
(一)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据实计算有效面积。
(二)无合法手续,但被征收人确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人均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对于企业和生产经营户要求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数额过大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报告认定后予以补偿。
(五)经依法批准的特殊种植、养殖以及设施农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筹修建的农村道路、农电、水利、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因不可转移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认定后给予补偿。
(六)房屋装修及地上附属物等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标准据实予以补偿。其中室内装修部分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规定办理。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对界定为有效面积的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的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位于政府回购的安置区,安置确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的被征收人。具体办法如下: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的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
2、被征收人按应安置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安置房屋,具体按分房安置方案执行。
七、安置人口的认定
(一)严格审查安置人口。在征收工作中,首先由社区负责对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进行初审,中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核,颍泉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卫计委、民政等相关部门审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落实张榜公示制度,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以本细则发布之日为准。
八、选房办法
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完成搬迁的,按房屋验收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单,凭“顺序号”优先选房。
九、其他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还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暂发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逾期不能交房,从第19个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执行,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为止。
(二)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有效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三)旧房回收费
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实行机械拆除,杜绝二次利用。
十、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户入住产权调换房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颍泉区政府统一办理,被征收户须缴纳工本费。
(二)产权调换房如上市交易,应比照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未尽事宜由中市街道办事处上报颍泉区政府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十一、征收时间
本次征收工作从2019年10月10日开始,时间为60天(如遇阴雨天和其他不可抗力,时间顺延)。其中宣传动员期间为10天(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19日),签约搬迁期限为50天(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8日)。
十二、奖惩措施
在本细则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宣传动员期间和签约搬迁期限第一阶段(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28日)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6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二)在签约搬迁期限第二阶段(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8日)签订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有效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1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另可按8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三)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2019年12月8日以后拒不签订协议搬迁的,依法组织强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材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四、实施单位
颍泉区政府委托中市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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