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2021-01-14 15:37:49来源:拱墅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8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国有资产的监管,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号)、《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8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体化运作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体化运作区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剂充实人员力量,强化国有资产监管。
二、建立区国有集体房产分类管理制度
(一)实施房产分级分类管理
1、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用房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其中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
2、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划转到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拱投发)并由其负责经营管理;
3、区城建单位各类房产(包括共有产权安置房及经营性用房)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4、直管公房、公租房等房产由区住建局负责管理;
5、社区配套用房由区民政局负责统一监管;
6、经济合作社所有房产由区农业局负责统一监管;
7、街道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由各街道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8、教育、卫生用房由区教育局、区卫生局负责管理;
9、蓝领公寓、人才房由建设单位拱投发负责管理;
10、区财政局负责建立拱墅区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上述九类房产纳入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监管。
(二)落实管理制度
1、牵头部门应制定各分类管理房产监管办法。各单位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房产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2、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关房产档案,清理核查房产情况,及时更新数据,汇总上报至牵头部门,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通报管理情况。
3、严格执行《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6〕24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通知》(拱政办〔2018〕27号)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审批手续。
4、严格执行《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6〕33号),房产涉及调剂、置换、无偿调拨、捐赠、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报区财政局审批,属重大事项的,报区重要财政事项审核审批会议进行审批。
5、区属国有企业按经营实际,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要求,制定房产经营管理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资产管理工作考核
各单位资产管理应落实专人负责,依法做好新购资产登记、存量资产日常管理、条形码管理、房产出租管理、资产管理系统日常维护、资产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区综合考评范围。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
四、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预算管理
资产配置须遵循勤俭节约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落实《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拱政办发〔2010〕78号)、《拱墅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拱财〔2016〕41号)等制度,单位做好资产核实工作,做到账账、帐卡、账实相符。严格执行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和配置标准,不得超预算超标准配置资产。
五、本办法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主办:中共杭州市拱墅区委员会 拱墅区人民政府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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