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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彭埠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2021-01-14 15:28:02来源:江干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490

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彭埠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8日

彭埠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街道实际,在《彭埠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实施细则》、《江干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等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居民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资产是指社区集体所属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类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社区集体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资产管理的主体,行使本社区集体资产管理职责,接受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与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街道区域发展办,负责对辖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对社区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其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主体地位和经济责任不变,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

第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须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落实专门人员,代表其行使相关职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包括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年终或项目完成后,需编制年终或项目决算。

第九条  预算方案和决算结果须提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确需追加、调整、增加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酌情提经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后进行,并报街道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账户控制制度。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土地补偿费专户,用于日常经济往来和专项资金进出。确因工作需要,需另开设账户的,须报街道审核同意后,在指定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工作完成后,须及时按规核销临时账户。

第十二条  禁止开设网上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集体存量资金存放严格按照彭埠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不得违规向个人或其他单位出借集体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按照权限履行报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支票、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助理会计保管,预留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由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现金收入必须及时缴存社区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社区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现金开支应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社区日常财务开支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实行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每笔开支事项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后由社区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盖章,方可送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入账。各项费用支出自原始票据开票之日起,超出三个月期限原则上不予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日常财务开支在5万元(含)以下的支出款项,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款项,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实行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社区集体使用大额资金超过一定限额时,须填写《大额资金使用报告表》,交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一次性投入到生产或公益事业、改善办公条件等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社区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项目表决单等书面结论;一次性动用总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须召开社区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一次性动用总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召开社区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核。不得用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代替立项决策,不得用会议签到单代替决策记录。(不包括安置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赔偿、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

属于社区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制度。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进街道或区级平台公开招投标。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班子成员集体审核会签后,报街道备案,可自主招投标。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不得擅自提前或超比例支付,工程发票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审价书。

第十八条  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江干区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江农办〔2010〕12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在实现收益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股份分红,没有收益不能进行股份分红。对当年人均可分配净收益不足1000元的,原则上不得实行分红,其所得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和发展再生产。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征地补偿款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款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收支单独核算、专项审计。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分配土地补偿费用于成员的生活补助,但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扣除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土地承包权益补偿两项后余额的40%。

第二十条  社区使用“浙江省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实行“限量领用、验旧领新”的原则,向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领,一般每次不超过10本,并建立领、用、存制度,定期核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器具和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晰本单位集体资产的数量、结构以及变动、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账本式、电算化、信息化管理,做好集体资产的动态管理。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还应当登记租赁(承包)人名称,租金(承包费)以及租赁(承包)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实行租赁(承包)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租赁(承包)人的名称、地址、用途、租金(承包费)以及租赁(承包)限期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转出和核销,须经社区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的处置结果须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办公、活动等需要采购设备设施或服务的,应执行年初预算、事先审批的原则。开支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2人以上采购小组进行采购;开支在3万元(含)以上的,通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社区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等经济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标的按期足额收缴,并以经营收入完成情况作为当年目标责任考核依据。对不能按期足额收缴的,社区要说明情况,排出收缴计划,并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说明。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加强应收款项管理,按季做好应收款项与经营合同核对清理工作,对各种拖欠款采取措施、足额清缴。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收回的欠款,应及时订立还款合同,明确期限和利息计付事宜。对因故需减免或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街道审查,提经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减免或核销。

第二十七条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财务室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集体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做到账实、账款相符,确保集体资产管理有序、安全使用、正常收益。

第六章  留用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包括10%留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拆复建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社区重要集体经营性资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管理主体,留用地指标原则上用于发展社区集体经济,要按照市、区、街道有关政策规定和职责认真管理好、利用好留用地。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程序、业态、招商、资金、资产等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留用地项目开发方式包括社区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区统筹开发、“留用地货币化”四种,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区成员(股东)代表同意,进行表决签名并作出决议后决定开发方式,报街道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的项目,对有意向竞标拿地的合作方,参照所在地的市场评估价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合作比例,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应不低于51%。须将投资合作方、业态布局、实际入股比例及权益分配等提交社区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社区成员(股东)代表同意,经相关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后签订初步合作意向书,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同意。项目建成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除国家和省市有特殊情况规定外,合作方所持有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社区要严格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金管理,核拨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收入,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区成员(股东)代表同意,经上级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出让金返还部分金额只能用于合作项目建设,专款专用。留用地不得用于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建设的建设主体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

第三十二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督促项目的建设进度,对开工建设各项手续完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拖延的要依法终止合同。在工程建设中,若不符合产业定位和业态管理要求的或不符合投入和产出的最低门槛标准要求的,社区要督促投资方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依法终止合作,确保社区集体利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务专项审计。

第七章  产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社区集体产权交易,是指集体产权交易流出主体(以下简称出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设立的专门机构发布集体产权流转信息,公开持牌流转社区集体产权的交易行为。

交易内容包括:

(一)社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社区集体房屋出租;

(三)社区集体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产权转让与买卖;

(四)社区10%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

(五)其他应依法交易的社区集体的相关资产衍生权(包括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社区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社区集体产权交易内容与范围凡列入江干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按照江政办发〔2013〕2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社区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进入江干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实施交易。

对一些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实施交易的,如集体资产招商引资项目和社区10%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可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由社区自行实施确定交易对象,但须由社区班子成员及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招租方案,经社区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结果须在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交易的程序参照《江干区社区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应的程序组织进行。

社区集体房屋租赁限额标准:

(一)经营用房500平方米(含)以上;

(二)办公楼500平方米(含)以上;

(三)其它集体所有房屋200平方米(含)以上。

第三十六条  江干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社区集体房屋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交易行为,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公开招租等方式,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拍,也可在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参与下,由社区自行实施招拍,择优选定交易对象。

第三十七条  社区集体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区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转让等交易行为,应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禁止口头约定形式代替书面合同,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以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实行先缴费后使用的方式确保经营合同有效执行。合同签订须经社区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再报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记账。

第三十九条  年合同收入5万元(不含)以下的商铺、办公楼等社区集体产权交易合同期限签订一般在3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5年;年合同收入5万元(含)以上的写字楼、标准厂房等社区集体产权交易合同期限签订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因特殊原因需超过10年的,须经社区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并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  合同期满,租赁合同终止。交易按本办法重新组织实施,如承租方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必须重新签订新的租赁(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经营时间的,须经社区班子成员讨论通过,重大合同变更须提交社区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在租赁期间出现以下情况时,出让方因主动采取行动终止合同:

(一)受让方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受让方擅自拆改集体资产的主体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受让方延迟缴纳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受让方利用承租场所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依法依上级政策应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  社区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合同资料由社区和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两级存档管理,要编制好目录,按编号装订成册,建立合同台账,每项合同执行完毕时,需在财务部门留存的合同上盖上“执行完毕”章,并纳入财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社区应将本单位的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按照统一的表式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开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开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开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经济事项要随时公开。

第四十四条  社区财务监督机构每月5-7日定期对上月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年底向社区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工作情况。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6-8日定期对社区上月份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集中审核,凡不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凭证一律退回,并督促社区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落实。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集体资金的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实施一年一审。对土地补偿费、集体重大项目资金等进行重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六条  完善区、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三级财务监管网络,实现财务数据实时传递、查询与监控。加强财务数据分析和运用,提高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时效性、联动性。

第四十七条  街道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和集体经济组织助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街道应保障代理会计、助理会计人员队伍的稳定,对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试行有序交流,加强岗位管理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八条  街道应落实1名以上(含1名)中层干部担任专职农经管理人员。应按2-4个集体经济组织1名代理会计的标准配备代理会计,保障并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建立与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工作量等相挂钩的薪酬考评体系。各集体经济组织要保障财务人员享有稳定的待遇和补助。

第四十九条  各级组织、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代理会计和助理会计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由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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