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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

2021-01-06 16:01:42来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86

2019年12月25日,杭州市上城区出台《杭州市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制度》的出台将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进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资金主要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资金的往来和收付。集体资产主要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或以劳动、经营和投资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包括房产、机械设备、公益性设施、专利权商标权等。集体资源主要是指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三资”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向全体股东负责,受其监督。股份经济合作社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无偿占用和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平调、挥霍浪费及其他行为侵害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经股东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第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八)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的减免;

(九)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涉及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股东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所列事项在提请表决前,应当先由董事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并上墙公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表决通过的决议(包括方案)须在五日内上墙公开,并将有关资料报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提及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重大经营事项、较大数额应收款项等具体数额标准,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指导意见,股份经济合作社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街道“三资”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指导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三)对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和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上级布置审计任务,并督促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审计整改;

(七)组织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三资”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八)对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和备案;

(九)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

(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务票据;

(四)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时间、形式、程序规范;

(五)按规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六)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七)加强与街道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落实上级部门发现的问题;

(八)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并整理原始材料,建立“三资”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登记;

(九)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三资”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监督本社章程、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的执行;

(二)监督“三资”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及问题整改等;

(三)对本社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

(四)监督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对工程全程进行监督;

(五)列席有关会议,向董事会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做好活动记录,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七)受理股东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反馈;

(八)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不准白条抵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取得的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设账外账,不准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不准挪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鉴分管制度。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管钱,会计负责管账,禁止其他人员管理现金。实行支票与印鉴分管,并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立债务登记簿,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切实掌握债务家底。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对于股份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每三年审计一次(含)以上。

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收款收据以及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票据。收款收据的领用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专人负责,并建立票据登记簿进行管理。会计要将使用完的存根做好存档保管工作。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给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并注明用途,各项开支先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再交股份经济合作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查,最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禁违反规定超标准或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严禁行政性公务招待,严格控制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不得超标准列支办公会务费、培训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等。不得以会费、赞助费、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二十一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支出凭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往来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向街道办事处备案。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的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应当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的预算和决算,并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确保应收尽收。对确实无法收回并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款项,经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需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属于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酌情由其赔偿,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减免。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定期盘点存货,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盘盈、盘亏的应当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处理账务。

第二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小组,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位。

第二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做好集体资产的出租或发包工作,明确具体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搞好经济合同的管理,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股民的利益。经济合同包括:生产经营、企业改制、资产转让、拍卖、租赁及承包经营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所有合同资料要有专人管理备案,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收付款项。合同到期要续租或续包的,要及时签订续租或续包合同。签订出租或发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签订长期合同的,应当报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时要切实抓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按时足额收取各项收益。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合同内容及经营时间的,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重大合同变更须提交股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经济合同要按编号装订成册,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重大出租或发包项目,必须由董事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其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并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拒力而导致严重减产、减收,承包、租赁者申请减免承包金、租赁费的,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当年可酌情减免。

第三十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资产评估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转让集体资产,因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需要调整集体资产权属,因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需要处分集体资产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股东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估结果须在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入账;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由董事会议定处理方案,金额较大的需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方可进行调账和销账。

第三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资产登记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的名称、数量、购建时间、原始价值、计提折旧等类别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应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做好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情况、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动态登记工作。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三十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情况,均应当在街道“三资”管理部门详细备案,即详细备案土地类型、土地面积、具体位置、使用状态等集体资源概况。

第三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专人负责,统一归档。合同或协议中要明确承包租赁标的、坐落、数量、金额、交款方式、起止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集体资源,应当先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评估,再由董事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并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签订合作开发经济合同必须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必须明确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到期后的资产归属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董事会应当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集体资源的出租或发包工作,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集体资产专管员或出纳。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应对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集体资产专管员或专职出纳的主要职责是:办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有关备查簿,保管现金、支票和其他票据;编制村级财务计划、定期进行村级财务公开;做好统计、资产登记、财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保管等;参加集体工程管理实施小组;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四十四条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专职出纳或集体资产专管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

第七章“三资”监督

第四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财务公开内容。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当向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公开。

第四十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财务公开时间。财务明细账目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要事项应逐项及时公开,对于时间较长、分阶段完成的重要事项,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全部完成后要及时公布最终结果。重要事项指: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表决通过后的决议及方案;集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招标公告、中标公示、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和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规范财务公开形式。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防雨的财务公开栏,公开资料至少保留15日以上。

第四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监督制度。监事会要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履行好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方面的监督职责,登记好民主监督台账。监事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应及时采纳。

第四十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审计监督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每三年至少审计一次,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离任必须进行审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审计,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向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公开。

第五十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经济合同和生产经营计划,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搞好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收支预算方案。预算方案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表决和备案后方为有效。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构建计划;

(三)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五十一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五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上级“三资”管理部门、监事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当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五十三条街道“三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上级汇报。

第八章结报与档案

第五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依照本区职能划分,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股份经济合作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依照本区职能划分,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不移交财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关财务资料、财务印章的,依照本区职能划分,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本区职能划分,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依照本区职能划分,由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本区职能划分,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凡涉及重大事项的村规民约或股东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属街道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单位或个人有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和问题,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上政函〔2019〕7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ASCD00-2019-0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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