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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有产权交易有新政策!需满足这些条件方可交易!

2020-12-28 19:33:4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94

注意啦!2021年国有产权交易有新政策!日前,财政部印发了《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据了解,需满足这些条件方可交易!

1、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哪些条件?

(1)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具备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并经负责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门备案;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3)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职责,严格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自觉接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能够满足财政部门业务动态监测需要;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透明、操作规范,竞价机制完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5)权属清晰,能够按要求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

此外,中央金融企业(含其所属企业,下同)需要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在符合第三条所列各项条件的基础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级政府确认,可以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2)客户群体广泛,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跃,能够有效发挥竞价作用;

(3)具备开展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经验。

2、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注意事项

(1)对交易相关各方产权登记证、经济行为文件和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交易行为依法合规;

(2)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确保交易挂牌、摘牌等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在公开的信息公布平台上永久可查;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实时报送国有产权相关交易信息;

(4)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开展情况;

(5)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对交易行为涉及的全部资料应进行梳理分类、存档备查。

温馨提示,产权交易机构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意向受让方竞价等信息,不得参与串通交易。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损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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