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土地确权补登,这10种特殊情况要注意!
2020-12-13 23:57:3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159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确权登记,则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知道2020年我国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确权,但仍然有部分农户没有参与确权,因此,202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补登,这10种特殊情况要注意!
1、所有权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
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根据确权后的承包方案和承包农户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2、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承包土地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也可以暂缓登记。
3、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对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栽树,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4、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5、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6、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
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依法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办理。
7、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畔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畔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8、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9、合并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10、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2010年7月10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收回其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