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确认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有何规定?可分3类情况
2020-11-26 17:58:4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0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关农民的身份权和生存权,涉及到农民是否有资格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所以身在哪里,集体成员的身份认定都是农民朋友们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东莞市关于确认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有何规定?还不清楚的朋友们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东莞市关于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有何规定
在《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的文件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了3种界定,分别为:
1、享受配股分红的人员
属本村农业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
原属本村农业户口,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
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农业户口男性村民依法娶入,并在本村居住生活,但户口暂不能迁入本村的农业户口的妻子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
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
入赘到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农业户口纯女户方、且户口已迁入的男方,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
本村现享受集体分配或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分有责任田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
2、享受配股但暂不分红的人员
可享受配股,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子女的村民,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后,十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能享受分红;
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间隔生育的村民,按市、镇规定的办法处理完结后,四周年内不能享受分红;
可享受配股的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生的属本村农业户口的子女可给予配股,但必须按市、镇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完结并购买股权后才能享受分红;
可享受配股,但仍在劳教、服刑、戒毒、逃避兵役处理期间的农业人口。
3、不能配股分红的人员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人口;
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干部职工(包括已享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本村有配股权的村民违法收养的子女;
在本市范围内不同村之间嫁娶,在另一方已享有配股分红的;
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本村农业人口。
二、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否要与土地承包权认定的身份相一致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精神,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认是以“户”为单位,而成员身份的确认则是具体到“人”。不宜简单理解为拥有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成员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要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一般而言,谁是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民主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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