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静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11-19 14:27:15来源:静海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816
2020年3月13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津静海政办发〔2020〕6 号)印发,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静海政办发〔2020〕6 号
2020年3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体系
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区、乡镇三级平台,并在村级设立服务点(均已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津农交所)为市级平台,我区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静海区分市场”为区级平台,各乡镇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乡镇工作站”为乡镇平台计18个,各村设立村级服务点计383个。为进一步提升市场功能,农村产权交易采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通过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市、区、乡镇三级平台进行,逐步建立完善市、区、乡镇、村四级市场体系。
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除外)都要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天津农交所)公开进行。天津农交所是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
我区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静海区分市场”,主要负责我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报送、组织进场交易、对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备案。区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分市场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市级平台向区分市场派出业务专员,协助区分市场负责人相关工作。
(一)静海区分市场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对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主持静海区分市场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并对报送市级平台的相关流转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备案并确认;
3.与市级平台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二)静海区分市场业务专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分市场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各乡镇工作站的工作。
2.将乡镇工作站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全区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区域优质涉农项目的推介活动。
(三)乡镇工作站职责
1.各乡镇设立“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乡镇工作站”,主要负责我区各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按照市级平台或区分市场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2.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乡镇工作站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3.乡镇工作站联络员根据市级平台和静海区平台调度安排,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应由乡镇工作站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4.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具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监督和协调;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四)村级服务点职责
村级服务点负责本村街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行内部监督。
二、全面推进进场交易
我区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按照市、区精神全面进场交易,各乡镇要系统排查各类资产资源、工程建设招投标,确保“应进必进”。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份额登记托管、转让、继承、赠与、质押等应在天津农交所公开进行。
三、规范交易行为和流程
(一)村级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除租赁外按相关法律、法规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确定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出底价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表决通过)。评估报告或民主决策文件经备案后,作为确定交易底价的参考依据,交易底价不能低于评估价格及民主决策确定的转出底价。
(二)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在确认中止交易10个工作日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1.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产权手续不齐全,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
2.因不可抗力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3.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三)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2.妨碍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流程依照《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农交所相关制度规则实施。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我区成立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静海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畜牧水产发展中心、区农机发展服务中心、区水务局等及18个乡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兼任。
2.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高度重视,要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农村产权交易全部进场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3.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完善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无遗漏。
(二)深入宣传培训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督管理
1.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争取工作支持。要及时对村干部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规范农村产权交易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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