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沧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2020-11-12 11:17:04来源:沧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66
2020年5月19日,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沧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沧县政办字〔2020〕20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沧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现代农业迈上新台阶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为核心,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推动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权益,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规定,确保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符合我县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督办法。
2、坚持公益性。践行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双方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任务目标
建立县、乡、村三级联网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到2020年9月底,建立起覆盖全县、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三、建设内容
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成覆盖全县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点”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一)完善市场体系建设
1、县级交易平台
进一步完善沧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对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并做好省级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2、乡镇级服务平台
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乡镇服务站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审核,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总,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服务及对村级服务点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
3、村级服务平台
由各乡镇负责在村级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村服务点负责提交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资料的收集上报、交易业务咨询、协助交易申请等前期服务。
(二)明确建设责任主体
1、沧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2、各乡镇政府负责交易中心乡(镇)、村工作站点的建设;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3、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三)确定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1、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2、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3、供销社闲置社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4、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5、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林权等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四)拓展交易服务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信息或交易价格、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重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四、建设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0年5月底前)。沧县深改委牵头,县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司法局、供销社等相关职能部门梳理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研究制定具体方案,配套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二)建设实施(2020年9月底前)。各乡镇全面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乡镇建设服务站、村级建服务点,县、乡镇统一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基本建成覆盖全县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村服务点”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鼓励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引导、督促各类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三)完善提升(2020年10月后)。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深化和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场建设的宣传、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研究和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和文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供销社,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服务发展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统筹规划实施。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司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强化政策扶持。制定鼓励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配套政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涉及到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尽快制定相关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引导、督促各类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同时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四)加强资金扶持。把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加大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将产权市场体系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保证财政资金投入地位。各乡镇要按照工作要求,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档案管理、场地建设、人员培训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解决,切实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正常运行。
(五)依法规范运作。实行规范高效的运行管理模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与省农村产权中心有效对接,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六统一”管理模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严格交易流程,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通过系统设计和协同建设,全面建成上下衔接贯通、管理制度规范、技术信息联动、操作公开透明的为农服务综合体系。
(六)加强监督管理。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监督监管,以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合法开发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保障流转交易依法、公平、公开、公正,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七)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各部门要利用大喇叭、发放明白纸、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村务公开栏等形式,深入农村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的进场入市积极性,广泛发动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要加强业务培训,聘请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业人员以县、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促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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