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版)解读
2020-10-21 14:14:26来源:磁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71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4号)精神,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磁县供销社对《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磁政办字〔2017〕105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起草背景及原因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既可有效规范交易行为,便于纠纷调解,还能避免廉政风险,事关农村集体产权保值增值、农民增收和维护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高度重视,出台了有关政策。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二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三是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相继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对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业务开展提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2017年11月13日,我县出台了《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至2019年11月13日)。
《暂行办法》到期后,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相继对原《暂行办法》做了修改,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邯郸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随着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同时我县《暂行办法》也已经到期,为贯彻落实省、市《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权益,有效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县供销社牵头对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后形成了《磁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有9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职能定位、责任分工及管理模式。
第二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有4条。明确了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其中交易品种共12项,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部分:交易程序,有9条。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权利人申请出让、受让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以及流转交易中心服务内容。
第四部分:交易规范和监管,有6条。明确了对违反流转交易行为的追究责任、管理规范以及监管责任,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第五部分:附则,有2条。提出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流转交易中心需求,增设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窗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开设农村集体产权专栏,实现信息同步发布。
>>如有磁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磁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