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胶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4-05-27 10:51:39来源:胶州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605
2024年4月19日,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胶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胶农字〔2024〕27号),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6年30日。如有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胶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胶农字〔2024〕2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胶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9日
胶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盘活农村资源要素,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质效,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青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青农规〔202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防止违规操作。村民拥有的产权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流转。工商资本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流转。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抵押融资实行登记制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抵押登记机构为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法律法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的不动产抵押登记除外)。
第七条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市、镇(街)、村(自然村)三级服务体系,市级服务平台设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级服务平台设在各镇(街)经管审计中心,村级服务点依托各村(自然村)设立。
市、镇(街)、村(自然村)三级产权交易平台按照“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监管、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结算、统一收费标准”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开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第十条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及服务点主要职责包括:
1.市级服务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监督管理等,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探索提供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抵(质)押融资、抵(质)押登记、资产处置等配套服务工作;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进行培训与指导。
2.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负责承担本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委托受理、审验、组织签约、交易鉴证、纠纷调解、归档备查等工作,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负责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
3.村级服务点负责本村(自然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归档,定期与镇级服务平台对接数据。
第三章 流转品种和流转方式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林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即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机动地、坑塘水面、边角零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其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
(六)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合作等方式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八)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经济(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可以采取转让、抵押、入股、合作等方式交易。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及再流转,应当进入平台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鼓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进场交易。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应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可依法采取出让、转让、出租、互换、转包、拍卖、股份合作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入场流转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
2.参与主体具有流转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3.流转双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流转项目符合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取拍卖的流转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的流转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流转活动中的转出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分中心咨询流转事宜。转出方与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权交易中心对转出方和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出方或受让方进行登记。
转出方申请转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3.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4.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5.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相关同意产权转让依据;
6.转出方声明与保证书;
7.根据法律法规,转让产权行为需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
8.委托办理流转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提交材料。
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受让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意向受让方声明与保证书;
4.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表;
5.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6.委托办理流转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转让和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受让方补正。
(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信息审查。审核通过的,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信息,发布信息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程序,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各镇(街)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需要对流转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的,由镇(街)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海洋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流转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镇(街);审核通过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外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收集到的流转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流转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意向流转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2.转出方与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流转信息确定流转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市级平台的统一调度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街)分中心均可组织交易。在流转信息发布期满后,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直接组织双方协商相关事宜,流转双方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按转出申请书的要求,采取竞价、拍卖、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入场流转须缴纳交易保证金至市级国库。若首次流转信息发布期满后没有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可以再次发布流转信息或做撤销信息处理。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出成交公示,在镇(街)分中心监督下,双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全市统一规范的格式流转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组织流转双方进行交易鉴证备案。
第二十一条价款结算:
(一)对已正常出价但未中标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组织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的无息退回。
(二)对于最终确定受让方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或因非受让方责任导致的流转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若受让方(竞投人)有以下行为影响产权流转交易正常开展的,所交保证金不予返还,作为对转出方的赔偿:1.因受让方(竞投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价或不符合规定报价的;2.受让方放弃已竞得项目的;3.无正当理由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4.在签订合同时向转出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5.其他影响产权流转交易正常开展的行为。
(三)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向转出方划拨价款。
第二十二条交易鉴证。合同签订和价款结算完毕后,交易双方有鉴证书使用需求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双方提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鉴证书》,并扫描原件留底备案。《交易鉴证书》可以作为相关涉农经营主体凭借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评奖评优、项目申报、抵押贷款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流转程序进行的,其交易鉴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农村产权交易双方向流转标的所在地镇(街)分中心提出进行农村产权交易鉴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查验。镇(街)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对审核通过的,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审定;对于审核未通过的,镇(街)分中心应将原因一次性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并做回退处理。
(三)审定制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镇(街)分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主动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交易鉴证书》;对审定未通过的,应将原因一次性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并做回退处理。
第五章 流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应当按民主决策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镇(街)经管审计中心备案。农村集体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组织有经验的村民进行评估;产权价值较高的,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转让底价低于资源资产的原值(净值)或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农村个人产权流转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确定,也可由流转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级进行资格审查,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在流转合同签订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流转: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流转的;
(二)转出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流转的情形。
中止流转的原因消失后,应及时恢复流转,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中止期限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流转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终止流转: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流转中止的因素导致流转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终止流转的;
(三)转出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流转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流转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市场或者扰乱流转秩序的;
(二)影响流转双方进行公平流转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青农发〔2022〕2号)等规定使用和管理。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在农交平台进行产权流转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胶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流转双方及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能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6年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