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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0-10-10 17:55:15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95

2018年12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平政〔2018〕20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平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字〔2017〕96号)、《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规〔2018〕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农村产权服务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应督导、引导交易双方进场交易;农业政策及农业资金可以适当向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相关部门应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物权属性质等服务;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窗口,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六条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管委会主任由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农工委、发改局、财政局、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房管办、林业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法制办、供销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主要负责监督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协助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易平台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资格按章程对农村集体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二)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招商、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应通过农村产权公开市场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县级交易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省市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就近选择交易平台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出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查通过的,在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八条交易平台根据交易情况,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九条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一条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公示。

第四章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活动。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需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5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5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和10万元以上或20亩以上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流转交易需进入县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十七条国土、水务、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如有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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