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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买卖问题是什么?有纠纷怎么办?

2020-10-09 16:17:4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11

众所周知农村自建房是属于农民所有,但自建房下面的宅基地则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在买卖时,就引发了一波热议,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买卖问题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纠纷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买卖问题-摄图网

一、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买卖问题

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是否可以买卖,取决于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部门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不能单独买卖,须与自建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是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问题才能万无一失。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纠纷怎么办-摄图网

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纠纷怎么办?

1、买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处理

基于双方交易主体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住宅买卖行为不会导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有限宅基地资源流失。因此,对村民之间基于自主意愿表示所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不予批准。

2、买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处理

农村土地系不可再生自然资源,村民取得宅基地系依法无偿取得,因此其买卖行为中隐含的土地价值利益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享有。无论其交易对象是城镇居民,还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以村宅基地上房屋为合同标的物,买卖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基于该买卖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受让方取得房屋后改建、扩建或装饰装修,依据民法添附理论,由房屋出让方享有添附物所有权,同时按评估残值对受让方予以折价补偿,若双方还有其它损失,则还须由买卖双方按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买卖纠纷处理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无论是否经过相应行政审批,其均不享有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其所建房屋不能取得物权,基于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亦当然无效。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买卖问题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纠纷怎么办的知识,大家都弄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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