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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遂溪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4-04-19 11:07:04来源:遂溪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038

2024年4月15日,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印发了《遂溪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遂农通〔2024〕26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遂溪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遂溪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遂溪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溪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农通〔2024〕26号

各镇人民政府、遂城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保值增值,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遂溪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5日

(联系人:陈惠;联系电话:13659797208)

遂溪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保值增值,确保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平台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遂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社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及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农村集体)。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或经营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租赁(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平台流转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遂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等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和遂溪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三资”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农村集体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依法依规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程序的;

(六)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八条  建立全县统一的遂溪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由各镇(街道)组织网上交易,网上交易实行“七统一”,即统一平台管理、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交易合同、统一档案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县的要求清产核资核实的数据信息,要全部录入“三资”管理平台,实现集体资产信息化、标准化和数字化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负责设立完善县“三资”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发完善“三资”管理平台;

(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开协商方式交易项目的备案工作;

(四)受理、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投诉及纠纷;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县“三资”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设立完善“三资”管理平台、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及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等相关规章制度,指导、推动农村集体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

(二)负责“三资”管理平台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稳定和环境安全;

(三)指导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协助农村集体在“三资”管理平台完善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工作;

(四)组织开展“三资”管理平台档案数据管理、分析和预警监测;

(五)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产交易等业务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六)指导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协助农村集体做好合同签订等工作;

(七)接受资产权属人和竞投意向人的交易业务咨询;

(八)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合同等资料数字化归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设立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依托该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农村集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开展资产交易前期评估、制定交易方案、组织交易方案的民主表决;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和资产交易前期评估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核算管理;

(四)受农村集体委托,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五)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六)受理受让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并对受让意向人资质进行审查;

(七)负责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开展及信息公开工作;

(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九)开展“三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管理办法的宣传,组织交易业务培训工作;

(十)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履约等工作;

(十一)组织评定和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受让人黑白名单;

(十二)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交易活动记录和交易合同等资料数字化归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资产交易档案台账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

(十四)受理、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排查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移交问题线索。

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不对上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交易双方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依法经营管理本农村集体资产,组织开展本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本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及资产登记工作;

(二)拟订资产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交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

(三)开展资产交易前期评估,制定交易方案、组织交易方案的民主表决;

(四)协助做好交易信息发布和交易合同的签订;

(五)在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和交易合同台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式依法定程序由农村集体民主表决确定,并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交易工作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公开竞价交易是指竞投人在“三资”管理平台通过网上公开竞投形式达成的交易。适用于无特定意向人或多个潜在意向人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原则上需面向社会在网上公开竞投,如选择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竞投(简称“对内竞投”),必须事先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综合分析研判,再确定是否实行“对内竞投”。确需“对内竞投”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只限于耕地、鱼塘;

(二)须实行网上竞投;

(三)底价原则上不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地出租价格;

(四)经本农村集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表决不通过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

(五)竞得人签订承诺书,承诺自己耕作或使用,不得转租等。

第十九条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确定竞得人遵守以下规则:

(一)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2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遂溪县现代农业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农地设施统一建设(如鱼塘标准化改造等)所需连片规模农地的,可实行“线下整合、网上竞投、分期交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经联社按照有关产业发展规划或计划,指导、组织经济社(跨经济社可联合委托经联社)划定连片集约农地区域,整体打包成一个资产包进行网上竞投,竞得人按各地块合同期届满后依次获得土地。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个资产权属单位的相同类型、相同用途、相同(近)期满的资产,可在网上竞投中实施批量意向申报,项目单独竞投。

第二十二条  公开协商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平协商达成的交易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适用于有特定意向人或特定用途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采取公开协商方式交易:

(一)已纳入市、县两级“三旧”改造或村级工业园改造前期整备范围,各级人民政府须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

(二)纳入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已实施或须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因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临时使用项目范围以外已实施或须提前实施预租、统租的农村集体资产;

(三)由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农村集体重大项目或产业,或涉及水、电、煤气、通讯等特殊行业的交易项目;

(四)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五)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轨道建设、道路建设、管道建设、河道整治、城市绿化、环境保护等项目;

(六)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七)政府统筹村(社区)开展招商引资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农用地集约流转的项目;

(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维护农村稳定等特殊情况,且符合公平、公开、合法原则,经村集体民主议事程序,提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九)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网上竞投及挂牌简易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续约交易是指对于合同约定或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原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原受让人与农村集体达成续约的交易。适用于合同到期后原承租方继续签约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

第二十五条  小额简易交易是指对于符合简易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可简化交易程序达成的交易。适用于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元、履约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小额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两次网上竞投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资产项目,可转为网上挂牌简易交易。该交易不需要再次履行交易意向申请及表决等程序,只需要上报交易申请,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资产一直在网上对外发布,直至确定竞得人为止。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开竞价交易程序:

(一)交易意向申报。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在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必须书面向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申报项目交易意向。为避免农村集体资产闲置等,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公布待交易资产信息。

(二)制定交易方案。经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交易意向的项目,农村集体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等);

2.交易类型、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是否允许转租;

4.交易底价及最低加价幅度;

5.交易保证金数额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6.合同期限及合同草案;

7.保证金处置;

8.其他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的事项。

(三)交易方案表决。农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规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并制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会议记录》。

表决人需在表决书上签名并加盖指纹;有条件的可对表决现场进行拍照和录音录像等,以确保现场表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网络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的,决策全程的网上资料应纳入档案管理。

(四)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60日内,农村集体在“三资”管理平台“立项申请”栏提交交易申请,填写交易方案、上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会议记录》、拟签约合同模板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交易申请的内容主要有:

1.项目交易意向申报表和交易申请表;

2.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合同草案;

3.对集体资产入股、合资、合作等重大项目民主决策程序过程进行公证的,提供公证资料;

4.标的物权属材料及四至图或现状图;

5.交易事项在质量、权属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披露说明材料;

6.申请单位委托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组织交易的材料;

7.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8.资料清单。

资产项目属于经济社或经济社所属企业的,申请资料提交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前须经村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发布招标公告。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在收到交易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通过审查的交易项目在“三资”管理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单位、招标项目、招标时间、招标步骤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竞投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时间通过“三资”管理平台或“遂溪三资”微信小程序完成报名,并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指定的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以竞投意向人名义缴纳,不得由他人代缴。缴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有效票据可作为办理保证金退还和会计核算的依据。

(七)发布交易公告。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在完成招标单位提交的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后,通过审查的交易项目按交易资料递交顺序排期交易,安排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交易底价(最低加价幅度、最高加价幅度)、竞投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八)平台竞投。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根据交易项目情况,合理安排每天交易量和各交易项目的预计时间。采取网上竞投方式交易的项目,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在交易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

采取网上竞投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意向人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交易。

(九)交易结果公示。交易完成后,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通过网上信息或书面形式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发布交易公告的同一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内容主要有:

1.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2.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3.竞得人及其他竞投人名称;

4.公示期限;

5.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十)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到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竞得人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名称必须与竞投人、保证金交付人保持一致。

(十一)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合同签订后,农村集体把合同上传到“三资”管理平台,经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在“三资”管理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开协商交易程序:

(一)交易意向申报。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公开协商交易的,在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必须书面向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申报项目交易意向。

(二)制定交易方案。经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同意交易意向的项目,农村集体在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编制项目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方式(公开协商)、交易价格、特定意向人资格条件、合同范本等内容。

(三)交易方案表决。农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规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并制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会议记录》。

(四)发布遴选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在“三资”管理平台“公开协商遴选”栏发布遴选公告。遴选申请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五)初审。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三资”管理平台将自动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前期遴选。意向人可在线上进行遴选申请,由农村集体与符合公开协商交易条件的特定意向人在线下开展公开协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并经民主表决通过。

(七)协商立项。农村集体根据经民主表决确定交易方案后,在“三资”管理平台提交协商立项申请。

(八)审核审查。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对农村集体提交的协商方案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三资”管理平台发布协商方案。

(九)意向人同意方案。特定意向人经线上确认协商方案并缴纳保证金。

(十)成交结果公示。经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线上审核审查通过的成交项目,在“三资”管理平台和农村集体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组织农村集体与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二)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在“三资”管理平台和农村集体信息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第二十九条  续约交易程序:

(一)交易意向申报。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续约交易的,在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必须书面向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申报项目交易意向。

(二)制定交易方案。经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交易意向的续约交易,农村集体在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方式(续约交易)、交易价格、合同等内容。

(三)交易方案表决。农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规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并制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会议记录》。

(四)发布续约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在“三资”管理平台“重提续约管理”栏发布续约申请。续约申请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报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的内容。

(五)续约申请审核。农村集体将民主表决通过的续约交易方案在线提交到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六)原受让方确认。原受让方经线上确认续约申请条件。

(七)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并经原受让方确认后,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组织农村集体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

(八)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组织在“三资”管理平台和农村集体信息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三十条  小额简易交易程序:

(一)制定交易方案。农村集体根据拟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情况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项目情况、交易方式(小额简易交易)、交易价格、合同等内容。

(二)交易方案表决。农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规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并制作《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会议记录》。

(三)发布公告。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在“三资”管理平台“立项申请”栏提交小额简易交易申请,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报名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四)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意向人经线上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以缴纳保证金的先后确定竞得人,保证金第一个到账的人为竞得人。

(五)签订合同。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组织农村集体与竞得人签订合同。

(六)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组织在“三资”管理平台和农村集体信息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可在资产租赁(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资产可移交前180日内提前申报项目交易意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在综合考虑项目经营的实际需要及法律风险和项目日常管理等因素后,可不限定提前申报时限,经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核实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拟制订或已明确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密切相关,需要等待或详细核实有关上述信息才能更好进行交易的;

(二)属于首次出租或交易时无承租方,且规模较大、需给予竞得方适当时间开展招商、引资等工作的;

(三)建筑面积较大,需给予原承租方适当时间开展搬迁准备工作的;

(四)由政府、经联社等招商引资的项目用地需多宗资产合并,且最先和最后一宗资产到期相差时间不长于整个项目流转(租赁)期限的一半的;

(五)拟新建物业,需综合考虑物业经营业态、方向、规模等因素的。

第三十二条  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收到农村集体提出项目交易意向后,应针对拟交易的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特点和瑕疵情况,如实披露交易资产相关信息,并根据产业发展、土地用途、环境保护等提供指引、意见。除建设项目规划审核外,任何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监督、审核(批)职责前置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请的审核环节。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提出项目交易意向时,应提供包括产权、现状图等情况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可安排项目批量申报交易意向。

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收到项目交易意向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可延长办理时限,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资料不齐全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涉及林地林木流转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审核交易意向申报时,应书面征求县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指导农村集体开展后续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项目资料不齐全或县自然资源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补充资料。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的时间,不纳入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的办理时限。

第三十五条  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时限,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资料不齐全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农村集体补充资料。

因程序、手续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等原因退回,农村集体需要另行申请交易的,以最后一次程序、手续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申请开始计算受理申请时间。

第三十六条  交易申请项目资料齐全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在完整性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按交易资料递交顺序排期交易,安排发布交易公告。

项目资料不齐全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在完整性审查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作确认。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农村集体完整的项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排期交易和发布交易公告。

项目涉及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可延长完整性审查或交易公告发布办理时限,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公告在“三资”管理平台、资产所属农村集体公开栏,涉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物业类标的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同时发布。交易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及最低加价幅度;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办法和交易文件;

(五)是否可转租;

(六)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八)承诺书样板;

(九)违约责任;

(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交易公告发布期间,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交易项目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暂停项目交易,待农村集体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且不影响继续交易的,经农村集体再次申请后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农村集体与异议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应终止交易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不相符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交易公告载明面积5%的,不影响交易结果;

(二)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明的面积对比,上下浮动比例超过交易公告载明面积5%的,农村集体可与竞得人协商,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如在合同签订前,发现面积差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竞得人和农村集体均可申请取消本次交易结果,由农村集体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后,向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取消交易结果。交易结果取消后,原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  交易保证金以项目交易底价计算。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低于竞投项目年底价金额10-20%;交易保证金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年底价的数额。

第四十一条 县“三资”管理中心统一开设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纳入开户单位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核实同意,报县“三资”管理中心批准后,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可作出取消竞投人交易资格、延期、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决定,并于收到农村集体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采取网上竞投的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系统出现异常的;

(五)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无人竞投、竞投无效或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向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并组织交易;农村集体只变更底价的,可按照经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直接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需变更其他交易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农村集体要整理好交易资料,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三资”管理平台。县“三资”管理中心只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资料,纸质档案则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由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自行确定,期满后移交所属经济联合社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第四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农村集体要做好跟踪监督、指导服务,协调处理竞得方进行资产交割、正常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竞得方顺利开展生产经营。

第四十六条  资源性资产项目租赁期内,发生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合同立即终止,资产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交易双方按照投诉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暂缓签订合同。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农村集体不再接受该竞得人参与本项目的竞投。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交易规则处理。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村(社区)“两委”委员、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的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可通过网上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交易异常或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报告。未准时见证监督的,不影响交易,因未履行见证监督所产生的后果由农村集体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竞投人在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项目交易时,须与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签署诚信承诺书,如违反相关诚信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竞投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三资”管理中心、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竞得方日常经营中对土地使用等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防止资产流失、损耗和其他有损农村集体和成员利益的现象发生。需要县或以上部门介入调查和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和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县“三资”管理中心、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确认之日起,禁止其3年内参与本县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

(一)参加集体资产交易,存在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竞得人2次放弃交易的(从第2次放弃交易之日起计算);

(三)在报名参与竞投时,存在拖欠集体租金或其他款项以及霸占农村集体资产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纳租金,拖欠期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计算)的;

(五)因原租户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清场、拒绝交出合同标的物的;

(六)已被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其他公开性信用警示名单的。

竞投人和竞得人还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交还标的物并赔偿集体损失的,经县“三资”管理中心、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集体共同确认后可立即恢复其参与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资格。

第五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三资”管理中心、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如需进行纪律追究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作出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交易活动,有意规避平台交易和监管,擅自进行线下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与他人串通造成农村集体利益损害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擅自决定或者违规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故意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得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与竞得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瞒报、谎报农村集体资产,不按清产核资规定将资产信息、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三资”管理平台的;

(八)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交易合同的;

(九)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存在行贿、受贿等职务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县“三资”管理中心、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别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如需进行纪律追究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作出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擅自篡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的;

(三)不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导致影响交易效率、产生交易纠纷,造成农村集体利益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侵占、挪用、私分交易保证金等资金的;

(六)故意隐匿、销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或者因管理失职造成有关文件、资料损毁、丢失的;

(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存在行贿、受贿等职务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八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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