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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女儿有继承权吗?是否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

2020-09-24 17:25:1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231

在农村建房通常需要申请宅基地,而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则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用来建房,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女儿有继承权吗?是否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女儿有继承权吗?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等,如果没有签署放弃声明,则视为接受继承。

在农村,女儿出嫁了无法享受继承权,是对法律的误解。这些风俗习惯,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即便女儿已经出嫁了,在父母没有明确遗嘱的情况下,仍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父母、子女配偶都是公平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所以,女儿是有继承权的,无论是否出嫁,都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而且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共同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那么其他继承人也无权私自处理遗产。

二、女儿是否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男女平等,仅是指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遗赠的方式对财产作出处理的,则以遗嘱、遗赠为准。

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指定全部遗产由儿子继承的,就不存在侵犯女儿的继承权问题。当然,被继承人也可能指定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法律完全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

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虽然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保护女儿,尤其是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遗产分配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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