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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

2024-04-01 10:47:3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627

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修订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了介绍。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

一、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

(一)国土空间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二)耕地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统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闲散地和废弃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鼓励开展盐碱地治理改良,因地制宜利用盐碱地。禁止在下列区域开垦耕地:

生态保护红线、森林、草原、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内;

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内;

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十五度以上坡地;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四)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国家和本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批准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用。

(五)宅基地管理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的用地总体原则。充分保护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允许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明确给予其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易地建造住宅进行规范,保障户有所居。

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公告范围、修改方案、申请和报批、补偿安置等内容,切实维护被征地主体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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