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2024-02-27 10:34:5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23
土地复垦一般指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土地复垦,又称土地复垦,是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一、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
1.选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复垦工艺构成: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1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堪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用作复垦场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米以上。
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5度。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
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一般0.3----0.7公顷,深度2.5-----3米为宜。
4.2.3
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
4.3
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
4.3.1
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4.3.2
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V类水域标准。
4.3.3
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4.3.4
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4
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
4.4.1
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于较好地基地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确定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
4.4.2
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性坡度值确定。坡度一般不超过20%。
4.4.3
排水管网布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4.5
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
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其复垦工程包括:
5.1排土场整治: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
5.1.1
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方式相适应,一般为26---28度,机械作业区坡度小于20度。
5.1.2
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分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
5.1.3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
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
排土场复垦:
5.2.1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染的其他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
5.2.2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分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
5.2.3覆盖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
5.2.4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
5.3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
5.3.1用于农业:见4.1中4.1.1----4.1.5各项条款。
5.3.2用于林业
5.3.2.1覆土厚度0.3米以上。
5.3.2.2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
5.3.2.3边坡缓坡在35度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术种植,15---20度坡度可用于果园(含桑)和其他经济林。
5.3.2.4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用于牧业场地
5.3.3.1边坡坡度不大于30度。
5.3.3.2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0.2米以上。
5.3.3.3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
5.3.3.4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
5.3.4
用于建筑场地
5.3.4.1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定场地。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
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20%。
5.3.4.3
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他方法处理。
5.3.5
用于其他
依据覆土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
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