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村委会无权做出这些决定
2024-01-24 11:07:5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2721
农村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维护村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村委会可能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2024村委会无权做出这些决定。
一、2024村委会无权做出这些决定
第一、村委会无权私自流转农民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的对象和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完全由农户自主决定。村委会作为非法定主体,没有权利代表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村委会无权私自流转农民的土地,尤其是在村委会不是法定主体或未获得承包方的合法委托时。所以,只有农户或承包方本人有权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村委会无权实施征地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实践中,征收土地工作实施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实施征地。所以村委会不是实施征地的主体,在实践中经常能看到村委会与征收方一同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的情况,其主要是辅助征收方开展工作的行为。
第三、村委会不能随意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承包地
宅基地是国家分给农民的保障性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收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占有的宅基地。
第四、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当与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第五、村委会不能截留或挪用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或私自分配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他人不得私自挪用。
村委会只是一个基层自治组织,他们并没有那么大的权力,村委会虽然是村庄的权力中心,但其权力范围应该遵循各项法律的规定,村民也应该及时了解并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与村委会在合作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大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尊严,如果权益受到了侵犯,就要坚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