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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责任制工作机制有哪些?

2024-01-18 11:23:20来源:农交网阅读量:86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耕地保护责任制工作机制有哪些

一、强化部门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分解,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农村住宅类违法用地问题除外)和遏制耕地“非农化”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背后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对耕地保护履职不力或失职渎职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组织部门:负责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

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和审理土地违法行政案件;及时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做好相关执行工作。

县检察院:及时受理自然资源等部门移送关于耕地保护案件,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资源犯罪,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对破坏耕地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耕地保护。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取得立项手续,对于未取得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后阶段工作;接收相关部门推送的违法违规用地个人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于违法个人名下,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县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破坏耕地案件及线索,加快案件办理,依法办理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打击威胁、恐吓、妨碍、阻挠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办案行为,确保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资金和自然资源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对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案件没收的构筑物、建筑物或土地接收备案并依法处置。

县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依法依规做好殡葬用地选址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各类交通运输项目做好用地手续办理。对于未取得用地手续的交通运输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市政工程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擅自以城市治理等借口违规批准改变耕地用途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城市范围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且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水利项目优化工程技术方案,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督促水利类重大项目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严禁以河流治理为借口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和耕地“非粮化”、耕地撂荒等问题的整改,牵头落实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各项措施,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强化土地承包经营和质量管理,抓好撂荒耕地统筹利用,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开展耕地地力监测、耕地土壤改良等,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指导。

县林业部门:负责统筹林草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地类范围实施造林绿化;负责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等问题的整改,对于违规造林行为要及时制止,不统计造林面积、不发放补贴,并配合做好耕地恢复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在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

应急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能源等部门督促监督各自行业及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办理用地手续,依法依规用地,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违法占用耕地的企业、个人提供财政资金支持。供水、供电、燃气、金融企业不得为违法占用耕地施工项目或以违法占地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供水、供电、供气、提供贷款。

二、加强责任落实保障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要坚决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护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作为刚性指标严格考核,实行重大问题“一票否决”、终身追责等制度,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二)优化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问责激励、离任审计、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耕地保护不力的,对有关地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用地审批、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打击惩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自然资源或相关职能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该拆除的拆除到位、该没收的没收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到位,特别是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耕地10亩以上的案件,一律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加强沟通联动,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必要时主动提前介入,及时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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