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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纠纷包括哪些?一般怎么处理?

2020-09-02 16:16:4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04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承包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逐渐增多,那么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纠纷包括哪些?一般怎么处理?

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纠纷包括哪些?

下列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履行家庭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2)农户之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引起的纠纷;

(3)第三人侵害农户已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

(4)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

(5)农户家庭成员间因土地承包权分割、继承,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

(6)农村“四荒”土地、山林果园、养殖水面和其他土地采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引起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侵权纠纷、抵押权纠纷;

(7)以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引起的股份转让、收益分配等纠纷。

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

(2)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土地的四至范围的;

(3)当事人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起诉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土地或签订承包合同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不分配或分配一定比例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当事人起诉要求分配或增减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用总金额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因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未重新依法做出新的分配方案,当事人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和指导解决的事务和纠纷。

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基层纠纷调处机构反映,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处理?

1、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2、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3、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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