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3-12-28 17:03:48来源:茂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25
2023年12月5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茂南府规〔2023〕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茂南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茂南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南府规〔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秩序和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区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所有及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出售)等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由村集体统一预流转后再进行流转。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土地经营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股权,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股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约定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划拨、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组建的企业的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使用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得交易。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建立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平台,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及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的信息分别录入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及合同管理系统;
(二)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三)发布辖区内经审核同意的资产资源流转交易信息;
(四)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五)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指导并见证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档案,并归档备案;
(七)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实行动态及信息化管理,定期公开资产登记信息。
(二)加强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巡查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承租(使用)人有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督促承租(使用)人限期纠正。
(三)按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程序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要求和方式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出售)等交易活动须在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电子竞投(竞价)的方式组织公开交易。交易过程接受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其民主议事记录、交易方案、合同文本、交易结果等相关资料要同步报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备案,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标的底价,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电子竞投(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机构需要租用或受让农村集体物业、土地等资产资源。
(二)经连续两次采用电子竞投(竞价)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不采取电子竞投(竞价)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采取电子竞投(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竞投意向人有效报名的,交易标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方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
(二)只有一位竞投意向人报名参加竞投的,交易标的以其有效报价作为成交价格直接确定竞得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交易,或者交易方案未经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
(三)集体资产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的,或者被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认为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政策法规禁止交易的资产。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要合理评估其市场价值,并参考相似或相邻标识物的最新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交易底价。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提前拟订资产交易方案(详见附件1)和合同文本,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级(经联社)资产交易信息公示范围要涵盖村委会和下属村小组;组级(合作社)资产交易信息公示范围可以限于本村小组。
第十七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文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召开成员大会,要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要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集体资产交易会议要形成会议决议(详见附件2),就表决情况进行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村(组)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经依法表决通过,方可到村(居)委会提出交易立项申请(详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准予开展交易的资料。包括《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合同文本》《集体资产交易会议决议记录表》和公示过程材料(如公示现场图片、视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交易标的权属资料。
第十九条 村(居)委会收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交资产交易申请资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居律师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准许向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核没有通过的,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或要求补充交易资料。
第二十条 镇(街道)收到村(居)委会审核通过的资产交易立项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法律顾问对提交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交易标的描述是否客观、全面、准确;交易底价是否合理,是否按接近市场参考价格(以相似或相邻资产资源的最新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表决通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交易标的用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通过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没有通过的,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或要求补充其他必需的交易资料。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对审核通过的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要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交易公告并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告期满无人报名或交易不成功的,可以在保持原交易方案主要条款(包括交易底价、发包期限和资产资源用途、违约责任等)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公告期,延长公告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意向竞投人报名竞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投意向人登陆—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平台(网址:http://mnq3z.cwgk.net:8066),阅读招标公告,了解招标公告内容,填写资料注册会员。
(二)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网上审核竞投意向人提交的个人资料,确认意向竞投人的竞投资格。
(三)竞投意向人注册成功后要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将竞投保证金单笔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缴纳竞投保证金成功后,竞投意向人可对有意向的招标项目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三条 竞投人按公告规定的竞投时间登陆交易平台参加竞投,竞投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竞投时间结束后第二天,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将竞投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明、竞投保证金缴纳凭证等资料,由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须由当地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作为合同见证方签字盖章。交易合同一式三份,竞得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各一份。合同签订后,竞得人的竞投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其它竞投意向人的竞投保证金退回本人缴交竞投保证金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茂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合同管理系统—合同台帐。
第二十七条 经济联合总社集体资产的交易。经济联合总社理事会会同律师拟订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和合同,经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参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经营权,可自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预流转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上述规定、程序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私下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五)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七)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