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颍上县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
2023-12-19 15:38:23来源:颍上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20
2023年12月18日,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颍上县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颍政办〔2023〕27号),目标任务是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和试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24年12月底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如有颍上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颍上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上县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颍政办〔2023〕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颍上县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
颍上县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阜阳市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十大工程”强化乡村振兴战略政治保障的意见》(阜发〔2018〕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依法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促进农村资产增值保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为主。以为农服务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交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较为完善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搞强迫命令,稳妥慎重,循序推进,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市场建设实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和试点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2024年12月底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逐步实现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及村级工程项目招投标全部在各级农村产权市场进行交易。
三、机构设立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由同级政府审批设立,为各类农村产权和工程项目依法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为事业法人或由国有资本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
(一)成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整体推动,依托县农经部门设立“颍上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
(二)建设乡(镇)及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乡镇依托乡镇农经部门等相关机构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由乡镇政府主管,接受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村级受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委托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接受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的管理、委托和业务指导。
四、运行管理
(一)运行要求。按照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手段的“四有”要求,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应根据地域范围、交易品种、交易规模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确定服务场所。管理人员可从农经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一般工作人员可按照规范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运行管理、交易规则、争议调处等监管制度,规范开展农村产权和项目类招标、采购等交易服务。
(二)运行模式。财政保障必要的市场建设费用。县乡两级政府可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等方式自主管理运行,日常工作经费由财政补贴;也可委托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工程类项目招投标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服务和交易内容
(一)服务内容。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一定标的额以下的项目类招标、采购等服务,提供交易咨询、受理交易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审核、发布交易信息、受让方资料审核、组织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项目类招标、采购等交易信息也可借助和依托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平台发布。
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咨询、受理交易申请、交易资料初审提交等基本服务,交易场所、设施达到要求的,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批准,可承担本辖区内小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一定标的额以下的项目类招标、采购等服务,协助县级处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涉及的矛盾纠纷等事务。
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主要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咨询、协助交易申请、交易信息收集上报等前置服务。经乡镇服务站批准,可承担其委托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本村范围内小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二)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交易主体主要为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其他涉农企业或投资者。鼓励和引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拥有的产权入市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其自主交易。经评估或市场调查达到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申请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采取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2.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三荒”(荒沟、荒丘、荒滩),采取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3. 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使用权、所有权。是指集体林地和林木采取出租、入股、转让、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4.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是指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采取出租、入股、转让、拍卖(处置)、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6.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出租、转让、拍卖、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7.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采取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8. 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房屋采取转让、拍卖,农村闲置宅基地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的流转交易;
9. 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10. 项目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办企业)使用农村集体资金、财政扶持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补助资金以及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涉农企业进行一定标的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服务和货物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
11. 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四)交易标准
1. 农村产权交易标准。农村产权按照不同的评估价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标准分别进行交易。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公开交易;1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交易,或服务站委托村级服务点组织交易(除拍卖交易)。
2.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标准。单项项目概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单项概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60万元以下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招标;单项项目概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招标。
3. 服务和货物采购项目交易标准。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采购。
(五)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投标、场内(或网络)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农村产权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建设类项目、服务和采购项目采用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实施;采用非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交易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实施。
(六)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交易信息、审查受让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协助权属变更”等程序进行。
1. 提出交易申请。由出让方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产权权属方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出让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提供)、交易标的价格和情况说明等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2. 进行前置审核。由交易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让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和权属确认。
3. 发布交易信息。出让方审查通过的,由交易机构将交易信息在相关交易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并设定公告期限。
4. 审查受让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提交受让方资格证明、资信证明等其他需提交的资料,接受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5. 组织产权交易。受让方审查通过的,由交易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6. 签订交易合同。由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在相关交易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7. 交易鉴证及权属变更。由交易机构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相关鉴证文本。交易双方应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本到本县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机构应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交易的具体规则,对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档案管理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收费标准、纠纷处理、风险防控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农村产权依法依规交易。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责任,要强化政府主导,落实保障措施,健全运行机制,科学规划和合理设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和场所,因地制宜确定运行模式,合理配置或选聘机构人员。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稳步有序推进,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健全监管体系。成立由县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县农业农村、财政、资规、住建、公共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承担会议召集、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指导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加大政策扶持。要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为农服务宗旨、公益为主的性质,研究制定各级市场建设和运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支持通过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推进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发挥信息网络平台作用,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信息发布覆盖面。充分发挥各类媒介作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确保让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支持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要强化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运行管理、交易规则、争议调处、风险防控等机制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公平交易、规范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强迫和妨碍自主交易。严禁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利益的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