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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韶关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3-12-01 13:59:51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08

2023年11月24日,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韶关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韶农规〔2023〕1号),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有韶关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韶关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韶关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布《韶关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韶农规〔2023〕1号

《韶关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3〕17 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4日

韶关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管理活动。

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集体资产交易原则上需经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产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存货和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六)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由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务等形成并依法由农村集体所有的产权资产;

(八)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以下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一)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

(二)产权关系不明确,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交易的;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受让方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优先受让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并利用韶关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挂网交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镇(街)农业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是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韶关市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监管韶关“三资”平台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的使用的情况;

(五)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六)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七)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或者根据本辖区实际分级、分片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中心,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协助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培训工作;

(二)审核交易资料、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县(市、区)、镇(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运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县(市、区)人民政府不需要单独建设交易平台,直接使用韶关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挂网即可。村(联社)农村集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由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关成员组成,实行村(社)长(理事长、董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同时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备份至韶关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上必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方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 3 个月向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资产交易申请。集体资产原承租合同终止后,无特殊原因不得继续由原承租方占用。

第十三条 平台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起始价。各镇(街道)应逐步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分类交易指导价或评估价制度,以此作为平台交易底价基础。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向镇(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申报交易意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县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一节 公开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公开竞价交易。公开竞价交易是指竞投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竞价交易程序包括:方案表决、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报名、平台交易、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方案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召集会议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案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详细信息;

2.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起始价及递增幅度;

4.合同期限;

5.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起始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起始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二)交易申请。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 90日内向镇(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 9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1.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2.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5.合同样本;

6.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7.按有关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信息发布。由镇(街)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区县交易机构审核备案,通过审核的交易项目在韶关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复杂或重大交易项目,应适当延长公告时间。交易公告发布后,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资料齐全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在韶关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在交易公告公布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对交易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发布调整公告。交易公告公布期按公布时间要求重新计算。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交易起始价;

3.竞投人资格条件;

4.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5.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四)竞投人报名。竞投人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五)平台交易。交易机构按规定组织交易。

(六)成交结果公示。成交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3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竞得人签订合同。

(八)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2.竞得人;

3.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4.公示期限;

5.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

第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二节 公开协商交易

第十九条 公开协商交易。公开协商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交易:

(一)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市属、镇属企业)的交易项目,本村(社区)范围内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交易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

(四)租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经营的企业需要配套的专用设施,或企业利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扩大生产规模;

(五)集体非货币资产置换或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

(六)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磋商交易方式确定合作方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七)其他确需采用磋商交易方式的特殊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开协商交易程序一般应包括:民主决策、发布遴选公告、前期遴选、初审、复审、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召集会议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进行民主表决。

(二)发布遴选公告。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遴选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三)前期遴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符合公开协商交易条件的特定意向人开展公开协商,初步达成交易方案,并经民主表决确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法律审查人员的,应将交易方案委托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审查。

(四)初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人民政府提交公开协商申请,提请初审。

(五)复审。镇(街)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并征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司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成交结果公示。成交项目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3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

(八)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第三节 续约交易

第二十二条 续约交易。续约交易是指对于合同约定或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原合同到期前 12 个月内,原受让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续约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诚信经营和镇(街道)所定其他续约标准的集体资产承租项目,原交易合同到期前 1 年内,原承租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申请并经理事会初审通过的,依权限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并经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按要求进行续约交易。原承租人由于增资扩产、升级改造需提前 1 年以上申请续约的,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集体资产原交易合同已到期超过 30 日,原承租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续约交易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出续约申请、民主表决、初审、复审、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提出续约申请。由符合续约交易条件的原受让方在原合同到期 6 个月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申请。

(二)民主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召集会议对续约交易事宜进行民主表决。

(三)初审。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续约申请进行审核。

(四)复审。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审。

(五)签订合同。复审通过后,由交易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

(六)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成交公告。

第四节 小额简易交易

第二十五条 小额简易交易。小额简易交易是指对于符合小额简易交易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简化交易程序达成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 对于小额集体资产,可以简化交易程序。小额简易交易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原合同最后一个月单宗月租金 2000 元以下,且出租期限为 3 年以内的商铺、简易房、出租房、市场摊位、果树等;

(二)面积 2 亩以内的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出租期限为 3年以内;

(三)通讯基站、充电桩或变电站等小型公共设施场地出租;

(四)1 年内易手出租超过 3 次或租期不超过 3 个月的临时摊位;

(五)原价值 5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

(六)因受纳入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影响处于空档期的需短期出租(不超过 1 年)的土地、厂房等集体资产。

除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况形外,首次通过平台交易的集体资产不得采用小额资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小额简易交易程序一般应包括:交易申请、表决、审核、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等流程。

(一)交易申请。符合小额简易交易条件的特定意向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表决权限将转让方申请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进行表决。

(三)审核。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简易交易申请进行审核。

(四)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由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特定意向人签订合同。

(五)发布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后,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发布交易结果公告。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签订合同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情况、农村集体“三资”综合监管平台的备案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平台交易推行信用警示制度。单位或个人被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不受理与其进行的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和小额资产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接受被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对公开竞价交易项目的竞投报名。各镇(街道)应当及时收集、审查所辖区域内交易相关人的信用情况,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将信用记录不良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由市农村集体产权服务机构统一归集、审查后在市级集体资产交易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三十四条 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的情形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 2 次弃标的,从第2 次弃标之日起 3 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 3 次弃标的,从第 3 次弃标之日起 3 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二)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 10 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 10 次不报价之日起 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三)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镇(街道)关于遏制“二手房东”哄抬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的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 3 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四)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六)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 6 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 6 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 1 万元的。

(七)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参与平台交易、放弃交易、不符合条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等原因的。

(八)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九)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十)已被纳入各级国家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单的。

(十一)依镇(街道)关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信用警示的。

第三十五条 因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原因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应责任或被国家机关(授权单位)移出警示名单后可以向将其列入名单的镇(街)申请解除信用警示。被纳入信用警示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认为不存在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请或申诉受理期间,信用警示记录继续生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对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承担委托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管理细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制度,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 50%以上或者股权比例虽低于 50%但实际控制的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其物业、土地等出租、出让时,适用本办法。

镇属资产可以选择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或者发布交易信息。镇属资产选择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应当明确交易监管机构和镇交易服务机构,有关流程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当地户籍村民要求将个人资产进行平台交易的,应当签订交易委托授权书,报镇交易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镇交易服务监督机构为其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或者其他交易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1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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