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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衡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3-11-14 14:19:32来源:衡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09

2023年11月1日,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衡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山政办发〔2023〕50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衡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政办发〔2023〕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衡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培育和发展全县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衡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山政办发〔2023〕4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遵循原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公正;

(二)坚持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依托县农村产权交易,遵循市场规律,统筹开展交易,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闲置农房(宅基地)所有权,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进场条件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框架及模式 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县级平台,依托乡级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产权交易服务点,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市场体系,实行"八统一"交易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实现整体运营。

第六条 县级平台的主要职责 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县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负责产权交易主体资质审核和交易风险防范,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政策咨询等配套服务工作。同时对乡级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协助各乡镇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级服务站的职责 乡级服务站主要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交易价格和村级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按照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并组织实施应由乡级服务站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八条 村级服务点的职责 村级服务点由村报账员兼任服务点联络员,具体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易主体、品种及方式

第九条 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

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入市农户产权可自行或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流转交易。

一定标的额(流转交易金额超过0.5万元,包含0.5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十条 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及方式主要是:

(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

第十一条 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 交易程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登记意向、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申请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受让方,均可直接向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 转出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 转出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准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联合转让的,需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九)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受让方申请交易所需材料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 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情况确认,经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衡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转出方/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组织 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统一调度下,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也可以在乡镇交易站。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 交易成功后,由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县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鉴证 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统一出具《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交易收费 为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竞买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定价同意。

(一)经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衡山县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办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租赁交接等手续。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

第二十一条 交易价格 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交易价格应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收益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由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收益转入挂牌申请方账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由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收益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二十三条 违约处罚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当及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追索赔偿。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终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结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交易禁止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 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监管。对在产权流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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