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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宅基地新规:不同地域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不同!

2023-11-09 11:10:2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133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四川农村宅基地新规,不同地域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不同!

一、四川农村宅基地新规

1、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

3、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

对户内人数认定仍与原来保持一致,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同时,考虑到四川省地形复杂,各地情况不一,《通告》规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此外,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环境和地形情况复杂多样,《通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自治县制定。这条规定进一步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确定本地具体面积标准的权限,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

二、鼓励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为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合理用地需求,《通告》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同时,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即面积标准规定的是上限,鼓励农村村民根据自己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面积标准以下申请使用宅基地。

《通告》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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