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2020-08-14 11:38:03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区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社区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我区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工贸公司、集体直属企业、经济合作社和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业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三资”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健全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交易机构。
(一)成立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三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社区集体经济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财政部门、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区国土部门、区规划部门、镇司法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交易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成立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下设综合事务组、资产资源交易组和财务监管组三个职能工作组,分别负责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的事务运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和财务监管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交易各机构职责:
(一)区“三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交易管理制度;
2.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3.定期分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状况,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
(二)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职责:
1.执行区“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交易管理制度;
2.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3.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4.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5.规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流程;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是指依法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岭、滩涂等自然资源,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耕地、山地、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社区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以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所占有的份额;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益,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得部分,以及集体资产处置、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
(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拥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债权;
(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八)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接受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法律、法规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管理形式
第七条 财务集中核算。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对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第八条 资产资源监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出售、转让、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经营及处置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公开招标投标方式实施。
第五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分管制度,即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代管、代记账,资金使用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和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收支业务报账;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全部纳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管理范围,严禁设置帐外帐、小金库;
(三)规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贷款行为,定期清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
(四)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受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询。
第十条 资产资源管理。
(一)凡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客观、真实登记,经过公示确认后再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备案,并按本规定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管理;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先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列明经营、处置主要需求,报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审核后,方可进入民主表决程序;
(三)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活动,从提出方案到成交确认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公开,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相关部门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定期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二条 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置“三资”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使社区集体经济遭受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三资”监管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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