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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

2023-10-20 11:41:07来源:怀集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29

2023年10月18日,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如有怀集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怀集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征用)、土地收储等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按照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无偿返拨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除外);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出让方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通过的;

(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交易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交易行为。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履职尽责、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专项监督、专项检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设镇(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本镇(乡、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三资”交易,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受理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

(二)对受理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的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资产和交易合同录入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接受实时监管;

(四)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合同的草拟、签订等工作,并协助交易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水利、环保、财政、司法行政等系统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重大、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交易中心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固定的交易场所和配备电脑、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施;

(二)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咨询服务;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依照本办法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结果动态更新至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将信用恶劣的交易主体列入黑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录入怀集县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给予公布,并向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风险提示;

(九)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十)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年度经费预算开支。在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如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竞得人承担,如需要第三方评估的,评估费用在交易前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实行“八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平台管理、统一交易办法、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督管理、统一经营合同、统一档案标准。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统一使用由怀集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交易管理平台软件,实行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实时监管。

第十五条交易项目达到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条件,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标的物现场交易的,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标的物现场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除在交易中心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行等拍卖机构组织交易。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进入镇(乡、街道)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采取公开竞投等竞争性交易方式,首选电子公开竞价方式。如无法实现电子公开竞价交易的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所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工作小组审核,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采取现场公开竞价、现场书面竞价等其他方式进行。其交易及相关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应及时报所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及录入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涉及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引进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项目,可不公开交易。

第五章公开竞投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进入镇(乡、街道)级交易中心的交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进入镇(乡、街道)级交易中心的交易,采用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交易申请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提交资产交易意向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交易意向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交易意向批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交易方案,经村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工作小组联合预审,经批准后进入民主表决流程。交易方案不得预设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交易条件和方式。

(二)民主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已通过交易预审的项目,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项目的交易底价和交易保证金,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记录会议决议(表决)情况,形成会议纪要,连同参会人员签名(指模)表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表决的交易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面积、用途等);

2.交易方式和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

4.合同期限及合同草案;

5.交易保证金数额和履约保证金数额;

6.违约责任;

7.是否允许转租。

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交易方案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市场价,特殊情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

合同草案必须采用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

农村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抵押或其他担保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

(三)立项申请

经表决通过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15日内须按规定向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并向交易中心提交和申请立项。

1.经公示的交易合同和方案;

2.根据审批权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机构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会议记录和表决情况签名表;

3.公示情况(即对会议记录、表决情况签名表、交易合同和方案等情况的公示报告);

4.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四至图或者现状图,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立项申请表;

6.按交易中心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受理

交易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应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中标注“同意申请”并明确承接该宗交易的交易中心和交易方式;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应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申请”并说明理由,交易中心保留《交易立项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程序合法、审核通过的立项申请,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主要内容为:

1.交易项目名称及基本概况;

2.交易底价;

3.报名人资格条件;

4.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5.可否转租;

6.保证金交纳方式;

7.交易时间、地点和拟采用的交易方式;

8.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9.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信息发布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交易中心批复后才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交易信息错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后应及时反馈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由交易中心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更正公告,并及时与已成功办理报名手续的竞投人联系,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采用线上竞价公开竞投交易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开展竞价交易:

(一)交易报名与竞投人资格审核

参与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先登录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注册成为平台用户。

交易项目竞价人按交易项目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在规定报名期限内登录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点击意向交易项目报名参与竞投,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报名期限结束时,项目停止接受竞投意向人报名。

需要事前审核的交易项目由交易中心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在线审核,并通过系统及时发出是否报名成功的提示,事后审核的交易项目由平台自行根据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自动审核确认交易资格。交易中心应按照规定对竞投人的信息保密。

(二)组织交易

竞投意向人应在交易时限内登录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提示参与线上竞价。

公开竞投方式的竞得人按如下规则产生:

1.只有1名竞价人出价且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由该竞价人竞得;

2.有2名或2名以上竞价人出竞价的,如在结束竞价时刻前三分钟没有更高出价的,以最高价成交,如在结束竞价时刻前三分钟内有人出价的,则自出价时刻起,自动顺延三分钟,直到无人出价为止,最后出价人竞得成交;

如无人提出竞价登记的,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择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立项申请后另行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乡镇、街道交易中心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监督人员应全程参与网上交易的见证和监督。

在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出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三)结果公示

交易完成后,竞得人本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确认《竞投会报价表》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无特殊原因拒绝或2个工作日内没有到交易服务机构确认《竞投会报价表》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由第二高价出价人递补为竞得人,以此类推。

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在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网站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交易结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1.交易项目名称;

2.出租方/发包方;

3.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4.承包期限;

5.竞得人;

6.公示期限;

7.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镇(乡、街道)交易中心指定场所签订正式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留存一份给镇(乡、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竞得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归档备查

合同签订后,签订后的合同须向成员公布。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归档资料录入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做好合同保管工作。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

合同执行期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交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结果和公示情况以及拟定合同等资料,由交易中心审核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因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七)合同续签

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竞得人提出续约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提交申请,并将集体资产放上怀集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产权流转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竞得人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竞投人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宗交易的竞投。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

(一)交易保证金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2%或者首年租金(以交易底价计算)的30%,并将保证金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交易项目若未能成功竞得,应在该宗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原途退还给相关竞价人;如竞投成功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自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有初步证据证实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怀集县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

(一)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在竞得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五)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10年内(含10年)不得移出不良行为名单;因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从其不良行为处理完毕或履行完其应承担的责任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不得移出不良行为名单。

竞投人和承租(承包)人被列入怀集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良行为名单期间,禁止在怀集县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易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串通投标等行为的;

(二)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控制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合同的;

(六)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七)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交易程序,擅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

(九)其他影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怀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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